所謂票據關系是指由于票據行為而產生的有關各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這種權利義務關系中,具有如下三個基本的當事人:
(l)發票人。發票人是指在票據上簽名并發出票據的人,或者說是簽發票據的人。
(2)付款人。付款人是受發票人委托付款的人,有的情況下,發票人也是付款人,如本票。
(3)受款人。受款人是指從發票人那里接受票據并有權向付款人請求付款的人。
除了三個基本當事人以外,票據還有如下一些非基本當事人。非基本當事人的情況較為復雜,不同的票據行為產生不同的票據非基本當事人,如由于背書行為而產生的背書人和被背書人,由于保證行為產生保證人和被保證人,由于參加行為產生參加人和被參加人等。
從地位上看,票據關系當事人可分為票據權利人(債權人)和票據義務人(債務人)。票據權利人是指持有票據,可依法向票據義務人主張票據權利即要求對方付款的人,又稱持票人。票據債務人是指因為作了某種票據行為而依法應當負責或履行票據義務,即按規定向權利人付款的人。票據債務人有主債務人(又稱第一債務人)和從債務人(又稱第二債務人)之分。主債務人是指發票時的債務人,如匯票的發票人(承兌后為承兌人)、本票和支票的發票人。從債務人指非基本當事人中的債務人,如背書后的背書人等。主債務人和從債務人在履行票據義務(主要是向權利人付款)的次序是不同的。權利人首先應向主債務人請求付款,只有當主債務人拒絕承兌或付款時才向從債務人追索款項。
從票據流通中的相應位置來劃分,票據當事人又可以分為前手和后手。背書在前的為前手,背書在后的為后手。比如甲將匯票背書轉讓給乙,乙再將其轉讓給丙,那么就甲和乙來說,甲為前手,乙為后手;就乙和丙來說,乙為前手,丙為后手。
票據關系1、票據關系的概念票據關系是基于票據當事人的票據行為而發生的票據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由于票據行為有出票、背書、承兌、保證、付款等多種票據行為,票據關系也就有發票關系、背書關系、承兌關系、保證關系、付款關系等多種票據關系,從而在票據當事...
我們通常所說的票據無因性,實際上是指票據行為的無因性,它關注的是票據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闡釋的是由票據行為所產生的票據法律關系和票據行為所產生的基礎關系(特別是原因關系)之間的關系。所以我們可以說,對票據無因性涵義的理解實際上就是對這些關...
有一種觀點認為,票據法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票據基礎關系與票據關系相分離,二者屬不同的法律關系,票據關系由票據法律規范予以調整。因此票據義務人不能以基礎關系為由對抗票據關系。 另一種觀點認為,在直接的債權債務關系之間,票據義務人可對持票人行使抗...
票據行為是指能產生票據債權債務關系的要式法律行為,一般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參加承兌、保證、保付等六種(我國《票據法》未規定參加承兌和保付制度)。票據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具有一般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但在票據制度中,基于票據的流通性等要求,票...
我國的票據實踐中,空白支票尤其是收款人空白的支票,通過單純的交付方式轉讓已經成為一種交易習慣,由此產生的糾紛亦不為鮮見。因此對空白票據單純交付轉讓的效力及交付轉讓過程中各當事人的地位及權利義務進行法理上的探析實為必要。由于收款人空白的票據在...
一、經濟糾紛時哪里的票據打印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1、設權性,即票據權利的發生,必須以票據的設立為前提。 2、無因性,票據是一種無需過問原因的證券。原因是指票據的權利和義務發生的原因。 3、要式性,票據是一種要式有價證券,票據的作成必須具備...
票據貼現的性質有哪些(一)按照《貸款通則》的定義,票據貼現是一種票據買賣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0條的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票據貼現從形式上看,確實是貼現申請人向貼現人申請,...
票據可以認定為變相的合同,他也是約束票據雙方的作用,只是與合同不一樣的是,票據代表了一個的價值,可以直接兌換資金,不過票據關系中也是有自己的當事人的,那么,票據關系當事人及權利有哪些,跟著律聊網小編一起看看吧。票據關系當事人及權利有哪些票據...
一、適用范圍1、本銀行系統(含貼現機構)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2、本行重點客戶為付款人的商業承兌匯票,且貼現行對該委托人或出票人有能夠滿足貼現的授信額度,即承兌人擁有本行商票保貼額度。原因:由于背書上存在這代理的特殊情況,大多數商業銀行視為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