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伙企業】復合伙相關理論探討
(一)復合伙的含義及制度溯源
所謂復合伙,就是指一個合伙人同時參加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伙企業的一種現象。其制度淵源可追溯到古羅馬時期,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在《論告示》第31編中寫道:“某人是我的合伙人,同時也是另外一個合伙的合伙人.在《論薩賓》第30編中寫道:“我的合伙人可以與另外一個人組成一個合伙嗎我們說,可以.這便是復合伙制度的制度淵源。在大陸法系國家,其合伙理論承繼羅馬法,合伙最初只是作為遺贈人死后財產轉移的制度安排,后來才用于商業目的,被認為是“兩個或兩以上當事人為實現某一共同的目的而相互合作的協議。”在英美法系國家,合伙在18世紀以前仍然是商事組織的主要形態,往往被看作是兩個或更多的人作為共有人為營利進行營業的團體。因此,從內部關系看,合伙實際上是一種合伙合同,合伙人內部基于信任而構成一種信義關系。從外部關系上看,合伙實際上是一種經營實體或商事組織。
(二)復合伙的基礎
合伙是一種兼具資合性和人合性的民事組織形態,無限責任與信義義務是其重要基礎。合伙人對合伙債務,對外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合伙人之間互負信義義務。人們在談論合伙制度的特征時,往往強調合伙組織的無限連帶責任,而忽視了合伙人內部的信義關系。而信義關系的制度安排實際上在很大程度上繼承了代理法和信托法上的原則,其核心在于將合伙人視為受信人,賦予其與代理人或信托人一樣的地位,而互負信義義務,這一理論后來逐漸通過判例法得以確立。例如,在1928年美國Meinhardv.Salmon一案中,Salmo被判決違反了對其他合伙人所擔負的信義義務,審理該案的美國著名的大法官卡多佐還進一步確立了受信人的行為標準,要求受信人不僅要誠實,而且還應該在最敏感的細節上恪守榮譽感。
維系合伙的生存和發展的紐帶并不僅僅是外部所表現的無限責任,而且還在于合伙人之間的信義義務。對于復合伙同樣如此,甚至合伙人之間的信義義務更為重要,因為,在復合伙中,人合因素超過了資合因素,合伙人要對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伙組織的債務負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時,信義的因素就至為重要。
(三)外國關于復合伙制度的立法狀況
從世界范圍來看,各國法律并不禁止復合伙。美國《統一合伙法》第6條規定,“合伙是兩個或更多的人作為共有人為營利進行營業的團體。”第2條規定,“人。包括個人、合伙、法人及其他聯合體。”由此可見,在美國,合伙可以成為其他合伙的成員,即法律上是承認復合伙的。在德國,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并不限于自然人,諸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這樣的法人,以及其他普通商事合伙或有限合伙,都可以成為普通商事合伙的合伙人.俄羅斯民法典》第66條規定,“商合伙和商業公司可以成為其他商事合伙和商業公司的發起人(參加人),但本法典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情形除外”。《法國民法典》第1844-4條也允許成立復合伙。
(四)我國復合伙制度的立法現狀
在現有的法律、法規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對復合伙的規定十分模糊,該法第52條關于合伙型聯營的規定,有學者認為這是對復合伙制度的規定,本文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52條關于法人聯營的規定,并不是關于復合伙制度的規定,因為參加聯營的各方在聯營前并不是合伙組織。新修訂的《合伙企業法》對復合伙也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但新的《合伙企業法》第2條、第3條、第14條的規定.表明,法律只是對特殊的法人成立合伙進行了限制,但實際上允許負無限責任的自然人、合伙、獨資企業(主要是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的人企業成立合伙。也就是說,我國并不禁止一個自然人或盈利性非法人組織或非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的法人參加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合伙。此外,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不得投資以使自己承擔無限責任,這也意味著,公司不能成為普通合伙人,但是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也可以成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合伙的有限合伙人。而在地方性法規中,《深圳經濟特區合伙條例》第7條規定,“合伙不能成為其他普通合伙的合伙人或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明確禁止復合伙。
(五)我國法律界關于復合伙問題的理論主張
對于復合伙制度,我國理論和實務界仍然眾說紛紜,莫衷一是。關于是否應建立復合伙制度,概括起來,目前有三種學術觀點,即肯定說、否定說和折衷說。肯定說認為,目前法國、德國、美國等西方先進國家都承認復合伙制度,盡管我國《民法通則》和《合伙企業法》對復合伙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但并沒有明文禁止復合伙的存在。否定說認為,如果允許一個合伙人再加入到其他合伙之中,那么,就會使該合伙人的非合伙投入財產呈現出兩個以上虛擬合伙財產的局面。該說旨在強調在復合伙的制度中,合伙人的無限連帶責任,復合伙制度既加重了合伙人個人的債務負擔,也不能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從而影響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折衷說則認為盡管復合伙本身存在一定的制度缺陷,但復合伙對活躍市場、鼓勵投資、增加交易機會意義重大,因此不應一味肯定或否定,而是應該適當限制。本文認為,折衷說較為合理,任何一項制度都是有利有弊,我們不能因為其有弊端,就因噎廢食,應該堅持利大于弊的原則,肯定其意義。
以上就是關于這方面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較棘手的法律問題,而您又有委托律師的想法,我們網有許多律師可以給你提供服務,并且我們還支持線上指定地區篩選律師,并且都有相關律師的詳細資料。
破產法的適用范圍是破產立法的重要內容之一,各國破產法無不首先就此作出明確、肯定的規定。從國外法制看,破產法的適用范圍有寬有窄,不盡一致,并由此形成了三大立法主義:一是商人破產主義,二是一般破產主義,三是折衷主義。[(1)]若套用這種主義的說...
1、風險投資是一種資金與人才高度結合的投資,一方面要求大量長期而穩定的資金,另一方面必須聚集懂技術和懂金融、懂經營的人才。 風險投資有限合伙企業正好能滿足風險投資的這種需求:有限合伙企業的人合性——普通合伙人的信用能增強有限合伙的信譽,聚集...
淺析有限合伙企業的立法方式 有學者提出有限合伙可以通過以下三種方式實現:在《公司法》中增加兩合公司的規定,或者在《合伙企業法》中增加有限合伙的內容,或者直接制定專門的《有限合伙企業法》。此外,也有學者提出仿效大陸法系,建立隱名合伙制。筆者在...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下稱新《合伙企業法》)即將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合伙企業法》的一個重大突破就是參照國際立法,在我國法律中首次引進并確立了有限合伙制度:合伙企業中,部分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而部分合伙人可以承擔有...
1.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綜合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二、專業法規: 1、聯運: 《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管理規則》 2、集裝箱: 《鐵路集裝箱運輸規則》...
一、與國際接軌、滿足市場經濟的要求 我國加入WTO已經有好幾年了,按照WTO規則,在貿易及投資領域也要實行國民待遇。在合伙投資辦企業方面,外國人可否成為合伙人WTO成員國大多數對有限合伙法律制度進行了立法,允許外國人參與合伙。理論,外國人與...
我國《民法通則》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顯然沒有把合伙組織視為獨立的民事主體。但在民事主體部分實際承認合伙型聯營這一介于公民和法人之間的特殊民事主體。立法雖然沒有明...
合伙的經營方式是商品經濟的產物。關于對合伙的規定,最早端倪于公元前十八世紀古巴比倫《漢穆拉比法典》中,其第九十九:某人按合伙方式將銀子交給他人,以后不論盈虧,他們在神前平均分攤,將合伙定義為指兩個或以上的當事人為實現某一目的而相互合作的協議...
1.我國出臺的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有哪些 10年以來主要頒布了《第三方支付管理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目前中國沒有專門的電子商務法。因為電子商務比較廣泛而且發展尚處于初級階段, 需要根...
清算是一種法律程序,社團注銷時,必須進行財產清算。2007年07月25日星期三19:10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是我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