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風險投資是一種資金與人才高度結合的投資,一方面要求大量長期而穩定的資金,另一方面必須聚集懂技術和懂金融、懂經營的人才。
風險投資有限合伙企業正好能滿足風險投資的這種需求:有限合伙企業的人合性——普通合伙人的信用能增強有限合伙的信譽,聚集大批高素質的專業人才;而有限合伙企業的資合性——有限合伙人的資本信用能保證有限合伙的實力,受有限責任的保護和不必親自參加企業管理的激勵,社會上大批有投資欲望和投資能力但缺乏經營管理能力和時間的人敢于且樂于向風險投資有限合伙企業投資,因此有限合伙企業能夠調動投資者的積極性,從而匯聚社會閑散資金,擴大有限合伙企業的規模。有限合伙企業能夠真正地實現“物盡其用、人盡其才”,這一獨一無二的優勢是其他企業無可比擬的。
2、風險投資有限合伙企業具有最佳的治理機制,是風險投資企業的最佳選擇。
首先,風險投資有限合伙企業設立簡便,除了備案和公示之外,國家一般不給予過多干預;它的規模可大可小,沒有最低注冊資本的限制。[8]其次,風險投資有限合伙企業結構簡單、決策靈活,能夠恰當地平衡權利與責任,完全符合風險投資中“高風險、高收益”的價值取向。此外,有限合伙企業稅收透明的優勢能夠刺激和鼓勵投資者進行風險投資。
3、建立有限合伙制度,同一人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參加多個合伙關系、并以其投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就有了法律上的依據
而有限合伙制度中關于有限合伙人的規定能夠解決一般合伙企業中“合伙人對合伙債務負無限責任與法人財產承擔債務有限性”的矛盾,使法人能夠充當合伙人,為吸引機構投資者包括政府參與風險投資活動掃清法律障礙。
4、有限合伙企業是比合伙企業具有更多實體性特征的一類企業,這為有限合伙企業的立法提供了可能性,我國應該在《合伙企業法》之后,不失時機地制定《有限合伙企業法》。
(1)有限合伙企業具有合伙企業的一般特征,即各合伙人共同出資,共同承擔盈虧責任,每一合伙人對其他合伙人必須公正,秉持誠實信用的原則。有限合伙企業又是合伙發展的高級形態,有限合伙人的加入意味著資合因素的注入,合伙人之間忠誠、信任的關系轉變為有限合伙人信任無限合伙人、無限合伙人忠誠于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有效地監督普通合伙人的關系。因此有限合伙企業是人合與資合相融合的企業形態,具有更多的實體特征。
(2)有限合伙企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脫離”合伙人而獨立、持久、穩定地發展。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責任及與企業管理相脫離表明他已不再是合伙企業的(共同)所有人,而僅僅是自己投資份額及其權益的所有人,只能轉讓投資份額而不能隨意地要求退出資本和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對有限合伙企業的資本總額不會帶來實質性的影響;普通合伙人也僅處于有限合伙人的受托人地位,對有限合伙企業的資本只享有管理權(或者也享有極少數的所有權)。因此兩類合伙人均與有限合伙企業相分離,更加表明了有限合伙企業的實體特征。
(3)有限合伙企業的商號登記、存檔制度和信息公示制度進一步表明它的實體特征。“在倡導市場主體多元化的今天,法律應當為人們提供多種多樣的經營組織形式,”有限合伙比普通合伙更具有企業特征,更宜納入企業立法的范疇之中。
淺析有限合伙企業的立法方式 有學者提出有限合伙可以通過以下三種方式實現:在《公司法》中增加兩合公司的規定,或者在《合伙企業法》中增加有限合伙的內容,或者直接制定專門的《有限合伙企業法》。此外,也有學者提出仿效大陸法系,建立隱名合伙制。筆者在...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下稱新《合伙企業法》)即將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合伙企業法》的一個重大突破就是參照國際立法,在我國法律中首次引進并確立了有限合伙制度:合伙企業中,部分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而部分合伙人可以承擔有...
【合伙企業】復合伙相關理論探討 (一)復合伙的含義及制度溯源 所謂復合伙,就是指一個合伙人同時參加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伙企業的一種現象。其制度淵源可追溯到古羅馬時期,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在《論告示》第31編中寫道:某人是我的合伙人,同時也是...
簡介 無限責任與無限連帶責任有區別。《獨資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無限責任公司中,全體股東對公司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連帶責任界定的是債務人之間的關系,無限連帶責任,系指無限責任企業的投資人除...
1.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四大法律體系的依據 通過法律來治理是市場經濟有效運行的內在要求。1、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需要法律規范。市場主體是經營的企業,它有兩個廣大,兩個方面需要法律規范:一方面企業的產權問題,企業能夠行使全部法人財產權而不受侵犯地自...
解讀新合伙企業法 一、適應市場經濟發展,拓展了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我國的合伙企業法是一個特點鮮明的法律,它不是包羅民事合伙與商事合伙的統一合伙法,而是在民法通則規定合伙的基礎上專以規定商事合伙為其任務的商事法律。它規定的合伙不是僅有簡單的合...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面臨的主要法律問題和風險包括委托人與資金管理人之間的委托管理的民法調整問題、基金的組織形式受到商法兼容問題、基金運行中受到相關證券期貨方面的法律法規規制的問題、基金的市場準入和退出及相關善后的法律法規規制問題、有關非法集資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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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依照本法規定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企業的全體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在特定情況下,對合伙企業...
私營企業法與合伙企業法的不同 合伙企業法出臺后,不少人提出本法性質的問題,也有人根據目前我國合伙企業主要為個人合伙,合伙企業法偏重調整個人合伙的特點,認定本法是有關私營企業的法律,進而將合伙企業法定性為我國第一部私營企業立法。我們認為這個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