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和司法實踐的差異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按照字面意思,任何延長或者重新約定試用期的行為都是非法的。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也有觀點認為延長的試用期仍然是原試用期的延伸,并不是新約定的試用期,因此,在總試用期不超過法定試用期的上限的情況下,延長試用期是合法的。這種觀點在一些判決中也有所體現。
無論是按照字面意思,還是司法實踐中對一定條件下允許延長試用期的做法,都不會允許超過法定的最長試用期再來延長試用期。于是有人想出另外一個辦法,是不是讓員工辭職后,再換個公司抬頭來重新簽合同就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了呢?答案同樣是不行。
根據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于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
(一)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動; (三)因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工作調動; (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這個規定的基本原則可以在試用期管理上同樣適用。不管換幾個公司簽合同,工作年限合并計算。勞動關系沒有本質改變,再怎么弄,試用期的問題也回避不了。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員工在正式工作之前,對其綜合能力包括實際工作能力和工作態度等情況進行考察的時間段。 在實踐中,一些企業對員工試用期的理解和認識存在一定錯誤理解,一旦員工提起仲裁,用人單位將面臨一定的...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系還處于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進行了解的期限。 問:試用期有期限限制嗎? 答: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
1、招聘時:變事后考核為事前考察 在實踐中,很多企業招聘員工不太注重錄用前的應聘員工評估和考察工作,習慣于把工作放在事后考核,即先把員工招進來再說,如果不合適就在試用期辭退。其實,這種做法是危險的,尤其是在《勞動合同法》背景下,用人單位解除...
據現行的法律和政策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試用期要執行以下六點規定: (1)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 (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勞動合同在兩年以下的,應按合同期限...
關于「試用期」,相信大家或多或少都有所了解,但很多人都了解得不夠全面,下面給大家詳細解讀。 一、什么是試用期? 試用期是公司與新招用的員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相互考察了解的時間。 在此期間,公司可以考察...
2018年1月,劉某參與了太倉某公司組織的面試,后面試通過,劉某簽署了公司出具的《聘用確認信》,《聘用確認信》明確生效條件之一為通過公司安排的入職體檢,同時,還約定了試用期為6個月,基本工資與住房津貼為稅前每月6900元等其他事項。經體檢,...
來源:法律書院 太傅NO.1雙重勞動關系的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八條,2010年9月14日后,與原用人單位協議保留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雖與新用人單位簽署《勞務協議》,但其用工仍應按勞動關系處理...
一、通常情況下入職就是轉正嗎 入職滿試用期以后方可轉正。 二、入職和轉正的區別 1、入職與轉正的概念不同 求職者已經通過招聘單位的審查把關,被招聘單位通知錄用,可以進入招聘單位開始試用的這一過程,稱為入職。換言之,入職就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
現在有的公司在試用期以各種理由不給員工加班工資,這樣的行為是違法的。 試用期的勞動者享有普通勞動者的權利,既然付出了勞動,就應當獲得相應的報酬。因此,如果試用期公司安排加工而不給工資的,勞動者自然可以要求...
公司準備返聘退休的員工,在勞務協議中可以約定試用期嗎?試用期期限是不是參照勞動法的約定?試用期是否可約定雙方隨時可以無理由解除協議的,還是也要提前3天呢? 勞務協議是否可以約定試用期?在勞動法中是沒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