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根本性違約的賠償具體是什么
在合同中,“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也叫根本違約。在經濟合同中,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有兩種表現:
(一)賣方不履行
按照客觀的計算方法,損失額的計算應以貨物的市場價格與合同價格之間的差額作為標準,在以客觀標準計算損失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這一標準僅適用于合同標的物價格不斷上漲的情況。如果合同標的物的價格是在不斷下跌,那么買方就不存在損失賠償的計算問題。當然,如果違約行為給買方造成了其他損失或合同訂有違約金條款,買方仍可要求賠償或要求支付違約金。
2、作為計算損失額依據的市場價格一般應是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如果履行地沒有市場,難以確定客觀的市場價格,在此情況下,應當以買方最容易購買替代物的地點的市場價格加上合理的運輸費用作為計算損失額的依據。
3、在計算損失額時,還應考慮各種受害人應節省的費用和應減輕的損失。因為違約發生以后受害人負有減輕損失的義務,如果沒有盡到這一義務,就應自行承擔這一部分損失,從而應將不合理擴大的損失從損失總額中扣除。
4、假如買方訂立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將該批貨物轉賣于他人,并且在該合同簽訂以后與他人訂了轉售合同,那么,可以根據轉售價與合同之間的差額來計算損失。這是因為,既然買方又與第三者訂立了轉售合同,那么轉售價格與合同價格的差額就是他應該得到的利益。這種利益可能高于市場價格與合同價格的差額,也可能低于市場價格與合同價格的差額。在違約發生以后,買方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他實際遭受的主觀損失,便應該允許買方依此主觀計算的方法來相應賠償。
(二)買方拒絕接受貨物
依客觀計算方法,應按合同價格與違約時的市場價格來確定賣方遭受的損失,這一點與賣方不交貨的計算方法相同。當然,如果貨物價格在不斷下跌,一般沒有可得利益的損失,就不能以價格來計算損失額。
如何認定合同根本性違約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款:“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要確定合同違約是否屬于根本違約,首先應當明確根本違約與解除合同的關系。根本違約與解除合同的關系并不在于使債權人在另一方根本違約的情況下有了解除合同的權利,而在于它嚴格限定了債權人合同解除權的行使,防止債權人濫用解除合同的權利。
判定是否構成根本違約,應著重把握以下兩個層面:
1、從違約的情節考慮,一方的違約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便構成根本違約。
“不必要”是指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不能實現,或者說主要合同意圖不能實現。“不可能”是指按合同約定的給付,在事實上不可能。基于違約方的過錯成為不可能履行時,非違約方雖然可請求賠償損失,但只要合同不解除,非違約方就不能從合同關系中解脫出來,不能及時進行積極補救或降低損失。在合同中,非違約方還要履行對等給付義務,對其極為不利,因此,有必要賦予非違約方合同解除權。
2、從違約的后果考慮,單純的違約并非合同解除的主要根據。
以過錯作為判斷因素之一的違約后果具有嚴重性才是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而判斷違約后果是否嚴重,應以是否違反合同關鍵因素,即合同訂立的主要目的能否實現為依據。
綜上所述,在大家了解上文之后,想必大家對根本性違約有一定的了解,如果大家在與他人簽訂合同后,發現對方發生了根本性違約并且損害您的實際利益,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收集好對方的違約證據后向對方主張合同根本性違約的賠償。如果對方拒絕賠償,可將其訴至法院。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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