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根本違約責任有哪些
一、什么是合同的根本違約
合同根本違約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制度。設立根本違約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勵交易,最大限度地實現合同的社會價值。否則,如果放任當事人在另一方違約時不顧違約是否造成嚴重后果而隨意解除合同,則不符合鼓勵交易原則,也不利于穩定經濟關系。
我國《合同法》在規定根本違約的時候,確立了判定是否根本違約的標準是“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究竟什么是“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則屬于立法留給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圍。但司法中的自由裁量并不是任由法官憑借自己的思維作出裁斷,而是應當遵循一定的法律方法,憑借一定的法律思維路徑,直追立法的本意。因此,法官在判定是否構成根本違約時,應當從根本違約制度的立法價值著手,對當事人的行為進行合理的分析。從立法的目的來看,判定是否根本違約應當把握以下兩點:
其一,合同的不當履行部分包含了實現合同利益的關鍵因素。對于一個合同來說,其履行中包含的因素包括時間(期限)、地點、標的物情況、特定的身份要求等。對于不同的合同,這些因素發揮的作用并不相同,如果特定因素對權利人而言是其實現合同利益的關鍵,并且是不能替換的,那么,就可以認定其為合同的關鍵因素。違約行為只有包含了實現合同的關鍵因素,方能認定構成根本違約。
其二,在無法判定是否違反合同關鍵因素的情況下,如果繼續履行所造成的社會財富損失小于因解除合同所造成的社會財富損失,則不宜認定為根本違約。合同從當事人角度講,是為了實現其特定經濟目的,從社會角度講,則是為了優化社會資源的配置。所以,對特定合同的違約是否采用根本違約這種嚴厲的制裁方式,主要應看實現合同利益的關鍵因素是否被違反。在無法判斷時,則應當從是否有利于實現社會利益最大化來判斷是否根本違約。如果合同因違約被解除給違約方造成的損失遠大于非違約方因解除所可以獲取的利益時,就不應認定合同構成根本違約,而應繼續履行,同時由違約方對非違約方予以賠償,以平衡雙方利益,實現合同的最大效益。當然,這樣的處理方法只有在無法認定合同的關鍵因素是否被違反的情況下才能適用。
二、合同根本違約責任有哪些
無論違約的性質如何,受害方均有權依照合同及《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采取合理的救濟措施,以維護自身的權益。這些違約救濟措施中,有的僅限于買方或賣方采用,有的則是買賣雙方當事人均可采用的,其中包括損害賠償、實際履行、宣告解除合同、承擔利息以及預期違約條件下的中止履行合同五種。
由于根本違約已經使守約方實際上剝奪了另一方當事人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因此,筆者認為一方根本違約后,實際履行或中止履行對于守約方已毫無意義,所以守約方可采取的救濟措施有損害賠償、宣告解除合同、承擔利息等。
1、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是公約規定的一種主要的違約救濟方式。《銷售合同公約》第74條規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應負責的損害賠償額,應與另一方當事人因他違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潤在內的損失額相等。賠償損失的范圍,一般包括財產的毀損,減少和為減少或消除損失所支出的費用,以及合同履行后可能獲得的利益。土地。但這種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照他當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對違反合同預料到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
2、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是違約救濟方式中最嚴厲的救濟方式,它將對合同雙方當事人產生一系列重大影響。當對方當事人根本違約后,守約方可以宣告解除合同。《銷售合同公約》第26條規定,宣告合同無效的聲明,必須向另一方當事人發出通知,才開始有效。
3、承擔利息
根據《銷售合同公約》第78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沒有支付價款或其他拖欠的金額,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對這些款項收取利息,而且不妨礙其獲得損害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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