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療侵權責任中因果關系的認定
醫療損害侵權案件中醫療過失行為與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認定對整個案件的審理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醫療損害侵權成立必須具備四個要件即過錯、醫療過失行為、損害后果及醫療過失行為與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醫療行為是一種高度專業化的行為,因而對醫療損害侵權因果關系的認定既需要醫學方面的知識也需要法學方面的知識,不是一般人的認知經驗能夠判斷的。法院的審判人員一般缺乏醫學知識,進而導致該類案件因果關系認定成為困擾法官難題。尤其是在造成患者死亡的案件中,醫療過失行為是否與患者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往往會成為爭議的焦點之一。筆者認為這類案件的因果關系認定,可以遵循分析案型、確立損害和運用公式作出判斷的思路。
客觀世界紛繁復雜,一個結果的出現可能是一個因素引起的也可能是多個因素引起的。根據導致患者死亡的不同因素,可以將該類案件分成以下三小類。一是患者死亡是單純的醫療過失行為引起的。二是患者死亡是醫療過失行為與其他過失行為共同導致的結果。三是患者死亡是患者本身疾病因素與醫療過失行為共同作用的結果。有部分患者進行治療時,已是患惡性腫瘤等危重病人。患者本身疾病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醫生的過失診療行為并非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只是致使患者病情惡化或加速病人死亡的因素。
損害后果是侵權行為成立的要件之一,也是辨別因果關系成立的邏輯前提。醫療損害侵權造成患者死亡案件中,不能簡單化地將患者死亡作為損害后果。在本文劃分的三種類型中,第一種和第二種類型中可以把死亡作為損害后果來確認,但是第三種類型中把死亡作為損害后果并不恰當。因為第三種類型的案件存在以下特點:(1)在醫生實施過失醫療行為前,患者已經身患致命性疾病。受此疾病影響,可以預期患者的生命存活期間很短或者說存活機會很小。(2)病人自身的疾病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醫生的過失診療行為僅僅是加速患者死亡的因素。
分析三類案件中的因果關系,思路就很清晰了。第一類案件中,法官只需判斷是否“若無醫生的過失診療行為,則患者必然不會死亡”。若成立則存在因果關系,若不成立就不存在因果關系。第二類案件中,法官也應當按照這種思路進行判斷。因為有其他因素介入,法官需要考慮介入因素的影響。如果介入因素足夠影響損害結果,那么若無則不的命題就不能成立。
例如患者被車輛撞到后,即使作出合乎醫療規范的治療,仍然會死亡,那么醫生的醫療行為與患者死亡就不成立因果關系。如果介入因素影響一般,然而其與醫療行為共同作用后導致損害后果的發生,那么若無則不命題依然可以成立,并成立共同侵權。如果介入因素影響很小,則可以歸入到第一種類型下來考慮。第三類案件中,因為損害后果確立為患者延命利益受損,公式可以表述為“若無醫生的過失診療行為,患者死期就不會提前。”該公式是否成立,法官就可以較容易在相關醫學專家幫助下得到客觀判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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