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亮點一:只要有過錯,有損害,醫療機構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曾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因為以往的法律及司法解釋對醫療損害責任的規定非常稀少,所以上述規定一出,大家就特別重視。依照這個規定,醫療行為要承擔侵權責任,就必須具備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作為處于強勢的醫療機構,完全可以通過“醫療事故鑒定”來輕松的將因果關系予以排除。而作為普通的百姓,要證實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卻比登天還難。實際上,有許多的病癥,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在科學上也還沒有得到解決。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對醫療損害責任新的規定,使我國民事賠償責任原則重新得到了統一,“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不再成為醫療訴訟中法律考量的核心和重點。“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也不再是醫方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新法規定,患者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只要有過錯,就要承擔賠償責任。這對于處于相對弱勢的患者來說,絕對是一個福音。
亮點二:經患方簽字的告知書、同意書成為必備的法定證據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以往的醫療損害賠償案中,醫方幾乎毫無例外的要申請由醫學同行組成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鑒定。事實也證明,醫療事故鑒定是醫療機構最有利的擋箭牌。而經過醫療事故鑒定之后,法院往往就只認鑒定結論,判決結果也只以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為依據,醫療病歷不再具有證據價值。這實際上是把醫療損害賠償案的審判權拱手讓給了醫學會。《侵權責任法》關于手術治療、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風險說明、替代方案說明義務的規定,把證明這些義務的書面證據,包括知情同意書、告知書、其他經患方簽字認可的病歷記載等,作為了證明醫務人員是否盡到“前款義務”的必要證據,故不再需要通過鑒定來認定。只要醫療機構拿不出經過患方簽字的上述書面證據,就足以認定醫療機構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輕微責任的比例是多少在相關法律規定中并沒有具體提到責任輕微責任的比例的具體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
醫療事故承擔次要責任的醫院的賠償比例 次要責任承擔20%~40%,輕微責任承擔比例不超過10%。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
醫療侵權責任中因果關系的認定醫療損害侵權案件中醫療過失行為與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認定對整個案件的審理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醫療損害侵權成立必須具備四個要件即過錯、醫療過失行為、損害后果及醫療過失行為與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醫療行為是一種高度專業...
亮點一:新規定平衡了醫患利益關系 《侵權責任法》既不會被指為保護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立法,也不會因過分強調患者利益而導致醫療機構過分診療、防御診療,這樣的規定可以盡量公平合理地解決醫患糾紛。 《侵權責任法》在設定醫療損害責任制度時,本著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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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規確定的義務 1、確定法定義務的規范類型 應當指出,所謂保護他人的法律,在外國立法例上也并不限于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行政機關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命令也往往被該請求權所援用。如前所述,我國法律并未明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為獨立的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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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的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發展中醫藥學,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的發展,保護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服務和中醫藥教育、科研、對外交流以及中醫...
2007年7月26日,原告陳某被撞傷右臂,于2007年7月27日送往被告某衛生院治療。同日經被告某醫院診斷為骨折并用石膏固定。2007年8月6日,陳某按照醫囑來被告處復診,某醫院重新用石膏進行固定。陳某回家兩三天后,發現手指不能伸直且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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