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12月13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于2017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13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督忉尅饭捕鶙l,分為適用范圍、當事人主體資格的確定、舉證責任、鑒定程序、責任承擔、附則等六部分,其重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看點一:明確《解釋》的適用范圍。由于實踐中醫療美容如何適用法律,尤其是對此類糾紛是否屬于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范疇爭議較大,且醫療美容和傳統醫療存在一定的共同點,故《解釋》將醫療美容糾紛納入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范圍,對于規范醫療美容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健康利益具有重要意義,并且為人民法院依法審理醫療美容責任糾紛提供基本遵循。
《解釋》第一條規定:“患者以在美容醫療機構或者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實施的醫療美容活動中受到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為由提起的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p>
看點二:明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表示,200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關于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因果關系和過錯要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做法,雖然緩和了患者舉證責任,也在一定時期內起到其應有作用,但在執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其他后果,無助于醫學發展進步,不利于從根本上維護患者看病就醫權利。而《解釋》既遵循了《侵權責任法》確立的過錯責任原則,又避免了因舉證證明責任分配不當而導致雙方實體權利義務顯著失衡而激化醫患矛盾,充分考慮到患者存在醫學專業性不足、信息不對稱等客觀情況,對患者進行了適當的舉證責任緩和。
《解釋》第四條規定:“患者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提交到該醫療機構就診、受到損害的證據?;颊邿o法提交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診療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證據,依法提出醫療損害鑒定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醫療機構主張不承擔責任的,應當就侵權責任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等抗辯事由承擔舉證證明責任?!?/p>
看點三:對醫療損害鑒定進行了充分的說明。由于醫療損害鑒定極強的專業性以及其在醫療損害糾紛案件中具有的重要作用,此次《解釋》對醫療損害鑒定的程序啟動、鑒定意見的采信、鑒定人出庭、專家輔助人等問題都作出了規定,旨在解決實踐中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以鑒代審”、“無鑒不審”等現象,提高鑒定意見的公信力。
看點四:明確了醫療損害中的責任承擔。明確了多個醫療機構造成患者同一損害的責任形態、醫務人員外出會診責任、醫療產品責任及輸入不合格血液受到損害的責任承擔,醫療產品責任中的懲罰性賠償等審判實踐中普遍存在、較為關注問題的法律適用規則。
《解釋》中第十九條規定:兩個以上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造成患者同一損害,患者請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八條、第十一條或者第十二條的規定,確定各醫療機構承擔的賠償責任。
《解釋》中第二十條規定:醫療機構邀請本單位以外的醫務人員對患者進行診療,因受邀醫務人員的過錯造成患者損害的,由邀請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解釋》中第二十四條規定:被侵權人同時起訴兩個以上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人民法院經審理,受訴法院所在地的醫療機構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其他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個醫療機構承擔責任的,按照該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賠償標準執行;
(二)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均承擔責任的,可以按照其中賠償標準較高的醫療機構所在地標準執行。
看點五:醫療產品責任糾紛案件中的懲罰性賠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說:“醫療產品事關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從某種意義上講,缺陷醫療產品的危害較普通產品的危害更為嚴重。在醫療產品責任糾紛中適用懲罰性賠償,對于規范醫療領域存在的醫療產品市場不規范、制售假冒偽劣醫療產品屢禁不止等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解釋》中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明知醫療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被侵權人請求生產者、銷售者賠償損失及二倍以下懲罰性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看點六:鼓勵醫療機構積極搶救生命垂?;颊??!督忉尅穼σ驌尵壬刮5幕颊叩染o急情況且不能取得患者近親屬意見的情形作出細化規定的基礎上,本著保障生命垂危等緊急情況下患者得到及時救治,維護其生命、健康權益的宗旨,規定對于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醫務人員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患者因此請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據悉,《解釋》的制定和發布,是最高人民法院貫徹落實黨中央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推動實施新時代健康中國戰略,推動構建和諧醫患關系,促進平安醫院建設,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健康福祉的有力舉措。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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