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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訂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正式實施。01 刪除“舉證責任倒置”舊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確定了舉證責任倒置規則,由醫方承擔過錯和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倒置,一方面導致患者證明難度降低,醫療糾紛濫訴現象嚴重,占用大量司法資源;另一方面,醫療機構和醫生迫于壓力,開始防御性醫療,如在診療過程中開具大量不必要的檢查項目,造成患者醫療費用上漲,或回避收治高危患者,或選擇保守的治療方法等。新《證據規定》最終刪除了“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舉證責任規定的法律體系實現了統一。02 細化“鑒定人”監管等制度新《證據規定》對鑒定和具有專門知識的人等制度,在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基礎上,做了進一步的細化規定。第一,加強對鑒定人的監督管理。新《證據規定》加強了對鑒定人的監督管理,規定鑒定開始前,要求鑒定人具結,即簽署承諾書;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除應當退還鑒定費用外,還將按照妨礙民事訴訟進行處罰。在司法實務中,鑒定超期現象明顯,《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現實中,醫療鑒定的時間經常6個月起。新《證據規定》明確了鑒定人的勤勉義務,規定鑒定人無正當理由未按期提交鑒定意見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重新鑒定。人民法院準許的,原鑒定人已經收取的鑒定費用應當退還。第二,鑒定異議和鑒定人出庭。筆者團隊制作的《2019年醫療糾紛大數據報告》顯示,2019年度的二審裁判書內容中,共766個案件涉及當事人提出鑒定意見異議或申請重新鑒定的情況,其中,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的案件為150件,鑒定人出具書面回函的案件為148件,占比不到20%,整體而言相對較低。新《證據規定》對鑒定異議和鑒定人出庭做了細化規定。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在指定期間以書面方式提出,鑒定人需要對異議內容作出解釋、說明或者補充。新《證據規定》實施后,鑒定人必須對當事人的異議做出解釋、說明或者補充。同時,新《證據規定》還進一步明確了由提出異議的當事人預交鑒定人出庭費用,并規定了不預交的法律后果。新《證據規定》補充了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關于申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規定,明確了在申請鑒定人出庭環節,當事人可以申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對鑒定人進行質詢。第三,重新鑒定與補充鑒定。醫療糾紛案件中,當事人對鑒定意見存在異議,并申請重新鑒定、補充鑒定的占比較高,有時還會出現多份內容相互矛盾的鑒定意見,增加了法院查明事實的難度,也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對此,新《證據規定》第四十條再次明確準許重新鑒定的情形,即鑒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鑒定程序嚴重違法、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在第八十一條新增了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準許申請重新鑒定。重新鑒定在實踐中應當慎用,一旦重新鑒定,則鑒定意見不能作為定案根據,且退還鑒定費用,還要重新選擇新的鑒定機構委托鑒定。因此,新《證據規定》強調,對于鑒定意見的瑕疵,可以通過補充鑒定、補正等方式解決的,不予準許重新鑒定。第四,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新《證據規定》細化了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規定,申請書中應當載明具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基本情況和申請的目的,當事人各自申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關問題進行對質,但不得參與對鑒定意見質證或者就專業問題發表意見之外的法庭審理活動。需要注意的是,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法庭上就專業問題提出的意見,視為當事人的陳述,因此在申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前,應當充分告知其案件基本情況,避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庭上發表于己不利的言論。03 電子數據和視聽資料的有效性范圍更明確電子病歷并不完全屬于民事訴訟法上的電子數據證據種類。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電子病歷管理規范(試行)》第三條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電子病歷的核心是信息的電子化記錄,而電子數據證據的核心是電子介質儲存的信息。新《證據規定》詳細列舉了電子數據的范圍,明確規定了電子數據需要提交原件。由于易于修改性、存儲的隱蔽性等特征,電子數據的形成、存儲方式和位置會影響證據真實性的認定。例如,個人生成并存儲在計算機上的文件容易被修改,而通過電子郵件傳輸的文件,發件人、收件人等多方主體均可下載并相互印證,因此后者的證明力要高于前者。對于電子數據,應注意完整保存原件,并保證電腦、手機等存儲設備的正常運轉,必要時可以對電子數據證據進行公證。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或者提供可視為電子數據原件的副本或其他輸出介質。另外,對于以數據形式存儲的音頻和視頻證據按照電子數據處理。在現實中,醫生和患者都可能在診療過程中錄音錄像留存證據,但需注意以下三點:一是獲取證據必須通過合法的方式,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不能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不能違背公序良俗,否則將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二是錄音錄像的材料不能私自剪輯,否則法院將無法認可真實性;三是通過錄音錄像獲得的證據必須提交原始載體,例如使用錄音筆錄音的,需要向法院提供錄音筆,不能把錄音材料轉移到其他存儲介質中提交。如醫生發現患者未經允許拍攝涉及隱私的內容時,應當及時制止,患者不聽勸阻的,應當呼叫安保人員制止。醫療機構公共區域的錄像,患方要求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機構沒有提供的法定義務,但醫療機構可以建議患者通過公安、法院等司法途徑主張,醫療機構可將上述視聽資料提供給相關辦案單位使用。什么是環境污染侵權舉證倒置規則 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也就是是將通常情形下本應由主張權利的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種事由存在與否...
不是舉證責任倒置嗎?我告醫院,該由醫院負責提供證據才對啊!由于盲目依賴舉證責任倒置規則,近幾年來,這樣只管告狀、不管舉證的患者頻頻輸掉官司。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紀敏今天告訴記者,舉證責任倒置并不意味著在醫療侵權訴訟中患者可以不負任何...
發生糾紛的時候,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的,就需要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醫療糾紛是日常生活中經常發生的一類糾紛,很多醫療糾紛都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那么最新的醫療糾紛法律法規有哪些?1最新的醫療糾紛法律法規有哪些1、首先是《侵權責任法》第七章醫療...
一、醫療過錯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醫院與患者之間發生的侵權糾紛并不都適用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僅適用于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糾紛,如果醫院與患者之間的糾紛不是因醫療行為引起的,則不適用關于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
1.醫患糾紛法律法規有哪些 您好!最新的醫療糾紛法律法規如下:1、首先是《侵權責任法》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主要注意的點有:1、醫務人員過錯,必須向醫院追討賠償;2、醫療機構有三項免責事由(患者不配合、搶救生命垂危已經盡力、當時醫療水平所限)...
對醫院醫療過錯的舉證應該由誰承擔醫院與患者之間發生的侵權糾紛并不都適用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僅適用于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糾紛,如果醫院與患者之間的糾紛不是因醫療行為引起的,則不適用關于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應該按...
死亡不做尸檢能不能做醫療事故鑒定法官在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時是非常依賴于醫療司法鑒定的。由于醫療行為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故法院確定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及該過錯行為與醫療損害后果之間有無因果關系的主要判斷來自于醫學專家的鑒定。那么,在未行尸...
一、醫療糾紛舉證責任的分配是解決醫療糾紛的關鍵,迄今為止,我國對醫療糾紛舉證責任的分配方式進行了幾次重要修改,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2002年3月1日之前的誰主張,誰舉證階段; 第二階段,2002年4月1日以后至2010年6...
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案情簡介】 原告李*艷與第三人劉*梅因臨產于2001年5月2日到被告安康市中心醫院待產。次日凌晨3時許,相隔5分鐘各產下一女嬰。被...
【法律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第五條 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