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賄賂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
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介紹賄賂數額不滿上述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使行賄人獲取非法利益而介紹賄賂的;
(2)3次以上或者為3人以上介紹賄賂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介紹賄賂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本罪立案標準第1項的規定,“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這是介紹賄賂犯罪的一個起點數額標準,只要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累計達到2萬元以上的、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累計達到20萬元以上的,就應當立案偵查。
根據本罪立案標準第2項的規定,介紹賄賂數額不滿上述標準,但具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就應當立案。所謂“不滿上述標準”,是指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萬員的80%以上即16000元以上,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0萬元的80%以上且16萬元以上。
(1)為使行賄人獲取非法利益而介紹賄賂的。所謂非法利益,是指謀取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利益,以及謀取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幫助或者方便條件。只要為使行賄人獲取非法利益而介紹賄賂,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累計達到16000元以上、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累計達到16萬元以上的,就應當立案。
(2)3次以上或者為3人以上介紹賄賂的。歲要介紹賄賂3次以上或者為3人以上、并且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累計達至16000元以上、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累計達到16萬元以上的,就應當立案。
(3)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介紹賄賂的。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擊法人員介紹賄賂,其目的就是為了獲取更多更大的不正當利益,并且嚴重影響了黨政領導白形象,嚴重影響了國家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的形象和國家法制的統一與尊嚴。因此,向上述對象介紹賄賂,只要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累計達至16000元以上、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累計達到16萬元以上的,就應當立案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介紹賄賂行為如果給國家、社會造成重大損失.且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累計達到16000元以上、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行賄數額累計達到16萬元以上的,就應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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