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g)
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而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購買商品。
但在有關行政解釋的文字描述中,都是以賄賂來解釋商業賄賂,而沒有指出包含在“賄賂”一詞中的目的要件和客體要件的內容,容易使人解讀為“經營者只要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銷售或購買商品就是商業賄賂行為”,而這一理解顯然不妥。 商業賄賂的本質是通過不正當的利益引誘來爭取交易機會,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為自己謀取不當經濟利益,它破壞的是公平競爭秩序。
所以,必須在具備充分證據能夠證明經營者給付財物為自己獲取了或足以獲取交易機會或其他經濟利益的前提下,才能認定構成商業賄賂行為。然而,如果經營者只是為了索要被拖欠的貨款而采用賄賂手段,就不能認定為商業賄賂;如果供貨商因大型零售商利用壟斷的優勢地位索取不合理費用,而被迫支付相關費用,也不宜一概認定為商業賄賂;如果經營者對只經營自己產品的代理商進行返利,又在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也不宜認定為商業賄賂。
商業賄賂既包括行賄行為也包括受賄行為 在一般情況下,商業賄賂是對偶行為,既包括行賄方也包括受賄方,二者不可分割。但在有關法律法規中,只是明確禁止回扣中的行賄行為與受賄行為,即“在賬外暗中給付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而給付和收受回扣僅是商業賄賂行為的一種。
同時,“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中的“賄賂”一詞系暗中給付財物進行收買之義,即行賄行為。這樣,就容易使人將商業賄賂行為簡單地理解為行賄行為,并由此引發爭議甚至訴訟。
受賄主體的概念外延需要明確 有關法律未明確一般商業受賄主體的概念外延,只是明確了回扣的受賄主體是“對方單位或者個人”。也就是說,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可能成為回扣之外的商業受賄主體。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如果將購買或銷售商品時收受賄賂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作為受賄主體論處,就會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比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購買商品自用時,它就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的經營者。
另外,在治理商業賄賂的行政執法實踐中,到底應該以“主體論”觀點為判斷標準,還是應該以“行為論”觀點為判斷標準,來分析商業受賄方是否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界定的經營者,也存在不同的理解。 對商業受賄行為的法律責任應當作出專門規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商業行賄行為的法律責任,即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但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并未對受賄行為的法律責任作出專門規定,由此出現“法有禁止而無處罰”的尷尬。 如果規定對商業受賄行為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罰,則容易自相矛盾。
因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并未規定商業受賄行為的法律責任,所以這種法律轉致規定很難成立。 執法人員應認真學習,正確理解和把握基本概念 基于法律法規存在的缺陷,中央治理商業賄賂領導小組印發了《關于在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中正確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指出:“商業賄賂是在商業活動中違反公平競爭原則,采用給予、收受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或獲取交易機會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這樣,就明確了商業賄賂包括行賄行為與受賄行為,并把《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的“其他手段”細化為“其他利益等手段”,明確了商業賄賂的目的要件和客體要件。
同時,《意見》明確指出,商業賄賂主體既包括各類公司、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經營者和社會團體、行業組織、社會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也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及其工作人員等。《意見》還劃分了折扣、傭金、附贈、捐贈、其他利益與商業賄賂相關財物之間的界限,為在更大范圍內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據。
一、受賄罪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刑法條文] 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如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現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四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十三條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第三百九十九條司法工作人員詢私枉法、殉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有前兩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一、貪污賄賂犯罪案件 (三)受賄案(第385條、第386條,第388條,第163條第3款,第184條第2款)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L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用傭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范圍內的權力,即自己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條件。 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肉罪。
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但是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
行賄罪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九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第九十四條 【司法工作人員的范圍】本法所稱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第三百八十九條【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 【對犯行賄罪的處罰關聯行賄罪】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2000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屬于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 (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 (三)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繳稅款 (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征兵工作 (七)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二、相關司法解釋 1、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03〕167號 2、關于貪污賄賂犯罪和瀆職犯罪的主體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認定 刑法中所稱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根據有關立法解釋的規定,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鄉(鎮)以上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政協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司法實踐中也應當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的認定 所謂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種多樣,如任命、指派、提名、批準等。不論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認定為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
如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在國有控股或者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員,應當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國有公司、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員中,除代表國有投資主體行使監督、管理職權的人外,不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三)“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的認定 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兩個特征:一是在特定條件下行使國家管理職能二是依照法律規定從事公務。具體包括:(1)依法履行職責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依法履行審判職責的人民陪審員(3)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農村和城市基層組織人員(4)其他由法律授權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關于“從事公務”的理解 從事公務,是指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履行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責。公務主要表現為與職權相聯系的公共事務以及監督、管理國有財產的職務活動。
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國有公司的董事、經理、監事、會計、出納人員等管理、監督國有財產等活動,屬于從事公務。 那些不具備職權內容的勞務活動、技術服務工作,如售貨員、售票員等所從事的工作,一般不認為是公務。
關于辦理國家出資企業中職務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0)49號)] (五)、關于改制前后主體身份發生變化的犯罪的處理 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家出資企業改制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
相關法律知識: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 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如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現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四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十三條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第三百九十九條司法工作人員詢私枉法、殉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和公職人員的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
犯罪對象是公務人員個人。 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 1、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 2、用錢財收買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 3、違反國家規定,給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 4、數額較大。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行為人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賄人對于自己行賄行為的目的、性質都十分清楚,但為了謀取私利而仍然為之的故意行為。
一、在被訴前主動交待,并有重大立功表現,不追究刑事責任; 二、在被訴前主動交待,可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三、行賄在5000元以上,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情節特別嚴重,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一、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九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第九十四條 【司法工作人員的范圍】本法所稱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第三百八十九條 【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 【對犯行賄罪的處罰;關聯行賄罪】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2000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屬于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 (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 (三)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繳稅款; (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征兵工作; (七)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行賄罪,是指行為人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中,主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次要客體是國家經濟管理的正常活動。
另外,行賄罪的犯罪對象是財物。這里所說的財物,與受賄罪中的財物相同,(二)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
上述行為須達到一定界限才能構成犯罪。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市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不滿1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已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是收買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關自己謀取不正當的利益而實施這種行為,意圖謀取不正當利益。
行賄的目的,在于使國家工作人員或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正當利益是針對正當利益而言的,是指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不應當得到的利益,包括非法利益。
例如:行賄人為了走私而行賄于海關人員;為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而行賄于工商人員、技術監督人員;明知自己或者他人不符合升學、招工、提職、農轉非的條件而行賄于有關人員;為了減、免稅而行賄于稅務人員等。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構成行賄罪的必要條件。
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情況比較復雜,有的人根據法律、政策符合條件,有資格,也應當得到某種正當利益,如招工、晉升、分房、辦理某種手續等,但由于社會上存在著不正之風,一些人不給錢不辦事,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不得已送錢送物。這種情況的出現,主要責任在受賄方。
對方有這種行為的可以批評教育,但這一行為不構成行賄罪。這樣規定,有利于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避免打擊面過寬。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構成行賄罪的必要條件,行為人若不是為了不正當利益而行賄。則不構成行賄罪。
二、認定 本條第2款是對以行賄論處的行為的規定鑒于在經濟交往中,一些單位或個人不顧國家規定,采取對參與經濟活動的國家工作人員給予財物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這些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手段,為這些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大開方便之門,實行不公平的競爭,達到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這種行為同第1款規定的行為具有同樣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因此,本條第2款規定: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即這種行為也構成行賄罪。
為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本條第3款專門強調: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這就是說,如果同時具備被勒索給予財物和沒有得到不正當利益兩個條件,不能以行賄論處。
如果行為人系由于被勒索而給予財物的,但是行為人謀取了不正當利益的,仍應以行賄論處。 三、處罰 根據第三百九十條規定,對行賄罪的處罰有以下情形: 1、對一般行賄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節恃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關于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法律未作具體規定。
從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應該從行賄數額、手段、次數、人數、后果、犯罪后的表現等方面進行考察。一般是指為謀取個人非法利益,一貫行賄,屢教不改的;為推銷偽劣產品而行賄造成嚴重后果的;為簽訂假合同,騙取財物而行賄的;為騙取國家出口退稅而行賄的;行賄手段或結果又牽連其他多種罪行的;用國家文物行賄或者用優撫、救濟、扶貧、教育等專項特定款物行賄以及用黨費、團費行賄的;行賄數額巨大或特別巨大,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別重大損失的;在司法機關追訴時,拒不交待罪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與受賄人訂立攻守同盟的等等。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對行賄人自首的特別規定。
關于自首,本法第67條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鑒于賄賂犯罪具有很大的隱蔽性,取證難度較大而行賄與受賄又是對應的,密切聯系在一起的,行賄人主動交待行賄行為實際上是對于受賄人的揭發檢舉,屬于立功表現,因此,為了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嚴厲打擊受賄犯罪,落實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本條第2款款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或者免。
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長裴顯鼎在反商業賄賂高峰論壇上重點談了嚴格區分商業賄賂罪與非罪的界限問題。他說,在治理商業賄賂的法律體系中,相關經濟、行政法律法規關于行為是否構成商業賄賂的規定是刑事司法準確定性的基礎和前提。只有在相關經濟、行政法律法規確認為商業賄賂行為的基礎上,才需要進一步依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確認其是否構成商業賄賂犯罪。尤其是對于社會關注而又爭議較大的問題,必須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仔細分析,從嚴把握,做到犯罪的歸司法判處,違法的歸行政處罰,不正之風歸行業部門糾正。
《刑法修正案》(六)相關條款的適用
《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條將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主體擴大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其目的就是要將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嚴重危害社會經濟秩序的公司、企業以外有關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賄賂行為納入刑事懲治的軌道。
裴顯鼎說,應當看到,這一修正案的施行,為此類案件的處理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應注意兩點:一是根據刑法從舊兼從輕的原則,發生在修正案(六)實施前的公司,企業以外的有關單位非國家工作人員的受賄行為,決不能以犯罪論處。二是修正案(六)只是增加了其它非國有單位工作人員受賄的規定,對于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則沒有什么改變。
國有醫院醫生開單提成構成受賄
裴顯鼎說,國有醫院普通醫生利用處方權“開單提成”收取藥商回扣行為的定性問題,涉及國有醫院普通醫生的身份和開處方行為的屬性問題。
目前,對此類問題法學界已形成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處方權是醫院藥品管理權的延伸,醫生的處方行為對國有單位的藥品采購、銷售和民事責任承擔有直接的影響,屬于“從事公務”,其利用處方權收受藥商的回扣,構成受賄罪;另一種觀點認為,醫生的處方權是一種私權利,開處方收回扣不屬于從事公務的行為,不能按犯罪處理。
裴顯鼎說他同意第一種觀點。理由是,醫生通過“多開藥、開貴藥”等方式幫助藥商銷售藥品,實際上等于介入了對藥品的管理工作。處方行為既是技術性活動,也是具有管理性質的職務行為,正因為此,行賄的藥商才會把觸角從行政領導、采購主管人員延伸到具有處方權的醫生身上。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這點對于賄賂的雙方都是心知肚明的。當然,定性和量刑考慮的角度不同,對于普通醫生利用處方權收受回扣以受賄定性的同時,在裁量決定刑罰時,完全可以綜合考慮諸多情節,對其作出適當的裁決。
賄賂犯罪中“財產性利益”的把握
我國刑法規定,賄賂犯罪的對象為財物。而有關行政法規則規定,商業賄賂是指財物或者其他賄賂手段。《反腐敗國際公約》則規定為“不正當好處”。這就導致了法學界對賄賂對象形成的財物說、財產性利益說和利益說等三種不同觀點。
裴顯鼎認為,財物說實施多年,但已不符合現實的需要及國際大勢;利益說則與現行刑法規定相悖,且不具可操作性。因此,他贊同財產性利益說,即將賄賂犯罪的現象擴張解釋為金錢、物品及其他財產性利益。這里的財產性利益應該是指可以用貨幣計算價值,且為行為人實際取得或已經享用的物質利益。這樣把握,既不違背刑法的立法精神,也符合現實中懲治犯罪的需求。從長遠的角度看,他個人更贊同修改立法,盡快與《反腐敗國際公約》接軌。
受賄財物用于公務公益支出行為的處理
裴顯鼎介紹,近幾年來,司法實踐中遇到一些賄賂案件的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后,又將該財物用于公務支出和公益性活動的情況。
他說,對于這種情況,既不能簡單地因其“公用”結果而一律不定罪,也不能簡單地因其非法收受財物行為已完成而一律追究刑事責任,還是要具體案情具體分析。他的看法是,只有在被告人將財物用于公務或公益性支出時公開了此筆財物的來源或性質的,才可以不以犯罪論處。如果行為人私自將收受他人的財物用于公務或公益性支出而未予公開的,就只能在量刑時作為從輕情節考慮,而不能不追究刑事責任。
《民事訴訟法》沒有關于賄賂的相關規定,但《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對受賄和行賄進行詳細規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九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招標投標法與反商業賄賂是怎樣的近幾年,人們對工程建設、醫藥購銷、政府采購等行業招投標過程中出現的暗箱操作、單方面指定中標商、商業賄賂等行為頗有看法。不少權威人士和社會組織甚至提出,《招標投標法》及相應法律法規不適合行業特征,應予以取消。但在...
概念 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
在實踐中,仲裁庭的做法也不盡相同。Westacre案的仲裁庭認為,如果被申請人在其陳述的事實中沒有提出,仲裁庭就不必進行調查,仲裁庭的調查方向將完全取決于當事人的陳述。本案中的仲裁庭視自己為一個裁判者而非檢察官,在雙方當事人都沒有提供證據的...
啤酒代理商返利行為是否違法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啤酒代理商在合同中有約定有記賬的返利是不違法的,如果是暗地里返利,不記賬的中,是屬于不正當競爭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
商業賄賂其實是不正當競爭行為中的一種行為,主要是指經營者為了爭取商業機會向相關負責人員給予錢財或其他好處,從而達到自己的目的的行為。那么,在現實生活中,該如何認定商業賄賂罪?瑞律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如何認定商業賄賂罪 1、客體...
摘自 | 法信春節期間走親訪友、禮尚往來已成為民俗,但如果國家工作人員在過節期間接受他人饋贈,是禮尚往來還是受賄?本期小編通過相關裁判規則,為大家梳理受賄罪與饋贈行為的界限裁判規則1、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為了繼續保持業務關系和對以往的業務表...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 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 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
1、招標人 (1)違規改變招標方式,化整為零,規避公開招標。實踐中,許多建設單位違反招投標法規定將工程項目化整為零,規避公開招標的情形時有發生。 (2)招標中,招標人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招標人為了增加關系單位中標機會,使用各種各樣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