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03)一中行初字第7號
原告SEB公司,住所地法國瑟隆熱21260(SELONGEY-21260FRANCE9)。法定代表人弗朗茲瓦·西多霍維茲,董事長。委托代理人秦開宗,北京萬慧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專利代理人。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薊門橋西土城路6號。法定代表人王景川,該委員會主任。委托代理人錢亦駿,該委員會外觀申訴處審查員。委托代理人柴愛軍,該委員會行政訴訟處審查員。第三人中山市新愛德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中山市黃圃鎮南三公路。原告SEB公司不服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下稱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02年8月14日作出的第3901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下稱第3901號決定),于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2002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依法通知第3901號決定的另一相對人中山市新愛德實業有限公司(簡稱新愛德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本案訴訟,于2003年7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SE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開宗,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委托代理人錢亦駿、柴愛軍到庭參加了訴訟。第三人新愛德公司經本院公告送達第三人參加訴訟通知書及開庭傳票,未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針對原告SEB公司的第99306491.4號外觀設計專利權(簡稱本專利),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02年8月14日作出第3901號決定,認定:專利法第九條規定: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本專利與對比文件產品均為蒸鍋,屬于同類產品。從本專利視圖觀察,本專利產品整體呈橢圓形柱體,由鍋蓋、鍋體和底座組成。其中,鍋蓋是透明,向上鼓起,中部有橢圓形凹陷。鍋體自上而下分四層,每層兩側各有一個橢圓形把手,其中第一、三層是透明的,第一層與第二層之間有一個帶提梁的透明篦子,第二層是一個盤子,最下部的第四層僅可見兩側各有一個橢圓形把的沿。鍋體下面是底座,呈上小下大的橢圓臺狀。上有類似于眼形的區域和依縱向的長橢圓形,眼形區域內有圓形調節鈕。從對比文件視圖觀察,其產品整體呈橢圓形柱體,由鍋蓋、鍋體和底座組成。其中,鍋蓋是透明,向上鼓起,中部有橢圓形凹陷。鍋體自上而下分三層,每層兩側各有一個橢圓形把手,其中第一、二層是透明的,最下部的第三層僅可見兩側各有一個橢圓形把的沿。鍋體下面是底座,呈上小下大的橢圓臺狀。上有圓形調節鈕。將本專利與對比文件相比較,其各部分之間的形狀、比例均相同,包括鍋蓋、鍋體和底座及其上的調節鈕。二者主要的不同之處在于本專利鍋體在兩個透明層之間還有一個帶提梁的透明篦子和一個盤子。合議組認為與二者相同點比較,其不同點屬于局部細微差別,尤其在異時異地觀察,二者易引起一般消費者在視覺印象上的混淆,不易將二者在整體上區分開,故本專利與對比文件屬于相近似的外觀設計。同樣的發明創造對于外觀設計而言,是指兩項外觀設計相同或者相近似。據此,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依據專利法第九條作出第3901號決定,宣告第99306491.4號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原告SEB公司不服第3901號決定,向本院提起訴訟。SEB公司訴稱:1、第3901號決定違反了無效案件審查的基本原則即請求原則。無效宣告請求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所依據的法律是專利法第二十三條、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款,但專利復審委員會卻撇開請求人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理由和法律依據,另行依據專利法第九條進行審查,違反了請求原則。2、第3901號決定認定本專利與對比文件的外觀設計相近似的判斷是錯誤的。因為本專利和對比文件的蒸屜和鍋蓋都是透明材料制成,消費者在購買這種產品時,可以清楚地看到其內部結構,因而其內部結構自然是其外觀設計的一部分。本專利的最上層蒸屜底板上設有與底板連為一體的提手,第二層蒸屜設計為專用于盛接蒸汽的凝結水的碗狀,這是對于現有外觀設計的引人注目的變化,是本專利設計的“要部”,顯然不同于對比外觀設計。若異地觀察,這種設計上的變化容易引起普通消費者的區別和注意。本專利與對比文件明顯不相近似。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第3901號決定,恢復原告的第99306491.4號外觀設計專利權。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辯稱:請求人提出的理由是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款,其提交的證據是專利號為98323454.X的外觀設計專利公報及專利號為98326884.3的外觀設計專利公報。根據請求人提供的證據1及請求人的陳述,被告認為該證據適用專利法第九條的規定,根據審查指南中的依職權調查原則,將無效理由變更為依據專利法第九條的規定進行審理,并向雙方當事人發出審查通知書。經比較,被告認為證據1與本專利屬于相近似的外觀設計,因而得出3901號決定中的結論。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請求法院維持第3901號決定。經審理查明:本案涉及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00年3月22日授權公告的、申請號為99306491.4、名稱為“蒸鍋”的外觀設計專利,其申請日為1999年5月19日,優先權日是1998年11月20日,專利權人為SEB公司。針對上述外觀設計專利權,新愛德公司于2001年6月18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其理由是:在本專利申請日之前,已有內容相同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向中國專利局提出,并且在專利公報上公開發表,因此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應宣告無效。新愛德公司提交了2份證據,專利號為98323454.X的外觀設計專利公報,其在中國的專利申請日為1998年7月20日,授權公告日是1999年7月7日。專利號為98326884.3的外觀設計專利公報,其在中國的專利申請日為1998年11月19日,授權公告日是1999年6月30日。本專利產品為蒸鍋,從本專利的六個視圖可以看出,本專利產品整體呈橢圓形柱體,由鍋蓋、鍋體和底座組成,鍋蓋、鍋體是透明的。鍋蓋是向上鼓起的,中部有橢圓形凹陷,鍋蓋兩側各有一個橢圓形把手。鍋體自上而下分四層,每層兩側各有一個橢圓形把手,其中第一、三層是透明的蒸屜,第二層是一個深盤,其深度達到第三層蒸屜的二分之一位置,第一層與第二層之間有一個帶提手的透明篦子,其提手高度、直徑均與第一層蒸屜相同,從蒸鍋外觀清晰可見,最下部的第四層僅可見兩側各有一個橢圓形把的沿。鍋體下面是底座,呈上小下大的橢圓臺狀。上有類似于眼形的區域和依縱向的長橢圓形,眼形區域內有圓形調節鈕。(其外觀設計見附圖1)共2頁:證據1的產品為電蒸鍋,從其六個視圖可見,其產品整體呈橢圓形柱體,由鍋蓋、鍋體和底座組成。其中,鍋蓋是向上鼓起,中部有橢圓形凹陷。鍋體自上而下分三層,每層兩側各有一個橢圓形把手,最下部的第三層僅可見兩側各有一個橢圓形把的沿。鍋體下面是底座,呈上小下大的橢圓臺狀。上有圓形調節鈕。證據1中說明第一、二層蒸屜是透明的,但未說明鍋蓋是透明的。(其外觀設計見附圖2)2002年8月14日,專利復審委員會依據專利法第九條作出第3901號決定,宣告第99306491.4號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以上事實有第3901號決定、第98323454.X的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公告復印件、本專利授權公告復印件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本院認為,專利復審委員會僅針對第98323454.X的外觀設計專利是否與本專利屬于相近似的外觀設計進行了審查,并依據專利法第九條的規定作出了第3901號決定,故本案亦以此作為審理范圍。本專利產品為蒸鍋,證據1產品為電蒸鍋,二者屬于相近似的產品。將本專利與證據1相比較,其整體形狀是相同的,均為橢圓形柱體,并都包括鍋蓋、鍋體和底座及其上的調節鈕。二者主要的不同之處在于本專利鍋蓋是透明的,鍋體有四層,其中包括兩層(第一、三層)透明蒸屜,在鍋體兩側有四對把手,而證據1沒有說明其鍋蓋是透明的,鍋體只有三層,其中包括兩層透明蒸屜,在鍋體兩側有三對把手。本專利在兩個透明蒸屜之間還設計有一層深盤,其深度直達第三層蒸屜的一半位置,從外部觀察清晰可見,并且,深盤上有一個帶提手的篦子,其提手高度、直徑均與第一層蒸屜相同,從蒸鍋外部觀察亦清晰可見。審查指南規定,對于外表使用透明材料的產品而言,通過人的視覺能觀察到的其透明部分以內的形狀、圖案和色彩,應視為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的一部分。本專利增加了一層深盤及帶提手的篦子,并且由于本專利蒸鍋的鍋蓋、蒸屜均為透明的,上述部位從其外部觀察清晰可見,應該作為本專利外觀設計的一部分。本專利與證據1相比較具有明顯不同。消費者在購買蒸鍋產品時,其蒸鍋的整體外形、蒸屜的層數、把手的數量、蒸屜的設計對消費者區分蒸鍋產品起主要作用。本專利雖然與證據1的產品的外形均為橢圓柱體,但是蒸鍋的層數、把手的數量及蒸屜之間增加的深盤和帶提手的篦子是不同的,這些外觀設計上的差異,足以致使消費者將兩種產品區分開,即使在異時異地觀察,二者的區別亦足以引起一般消費者在視覺印象上的注意,極易將二者區分開,故本專利與證據1是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外觀設計。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二者是相近似的外觀設計,并依據專利法第九條的規定,宣告本專利無效是錯誤的。綜上,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第3901號決定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原告SEB公司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2目之規定,判決如下:撤銷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第3901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案件受理費1000元,由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7日內交納)。如不服本判決,原告SEB公司可在本判決書送達后30日內,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第三人中山市新愛德實業有限公司可在本判決書送達后15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其副本,并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1000元,上訴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長劉海旗代理審判員李燕蓉代理審判員胡雪瑩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書記員董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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