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強制執行制度是指特定類型的債權文書經公證機關公證后,在債務人及擔保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予以強制執行的司法強制執行制度。
該項制度與人民法院審判制度、仲裁機關仲裁制度、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等共同構成我國民事法律糾紛解決機制的重要內容。該項制度的特點就是使一些簡單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糾紛,不經法院的普通審理程序直接進入執行程序,可在時間、金錢、效率等方面大幅節約社會成本。
首先,將使廣大社會經濟組織及人民群眾更快速、更直觀地感受到司法正義,更愿意主動選擇該項制度作為債務(特別是借款合同類)糾紛的解決機制,從而更好地實現司法為民、司法便民的改革目標。
其次,簡單民事案件的快處快執,可有效降低社會交易成本,利于市場交易活動的正常開展,加快經濟周轉速度,進一步激發市場經濟活力。
再次,有益于促進市場交易雙方培養誠信意識及契約精神,遏制一些債務人利用合法程序進行虛假訴訟、惡意訴訟、拖延訴訟等違法行為,減輕交易雙方的訴累,有力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目前,公證債權文書強制執行制度未能得到廣泛運用。談及原因,許*龍認為主要由于法律規范的位階不高和制度規范不夠完善。
相關規定:
首先,應明確公證機關與法院(執行部門)的工作協調機制,明確法院的立案、審判、執行等職能部門的責權關系。對于符合條件的公證債權文書,及時予以執行立案,做到不推諉、不歧視。其次,應解決好實體法律類型特定化和程序法律規范系統化的問題。在內容或適用范圍上,作出進一步的具體規定,明確強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業務類型及適用范圍;明確賦予進入強制執行程序的公證債權文書的不可訴性;完善法院受理、審查、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程序規則,進一步明確公證債權文書執行立案管轄權規則、申請強制執行公證債權的訴訟時效及法律后果、主(從)債權的涵蓋范圍、執行中變更及追加當事人規則,研究并建立債務人(第三人)執行異議之訴、執行錯案補正制度等,保證當事人的一般訴權。再次,為兼顧解決好債權人財產保全需求問題,對于申請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的,可比照仲裁制度操作模式,規定債權人向公證機關申請執行證書的同時,通過公證機關向法院遞交保全申請,確保強制執行公證具有同等的司法保障效力。
明確公證機關簽發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證書)的債務類型、適用條件、基本格式、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的核實方式、公證債權文書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起算點等規范性內容,增強該項制度的可操作性。如果您遇見相關的法律問題,律聊網在線律師為您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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