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經濟體制變革的影響
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與發展,社會經濟成份開始發生變化,除國有企業以外,其他非公有制經濟紛紛登上社會舞臺,使得受托經濟責任普遍存在。這是我國獨立審計得以產生和發展的根本原因。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有企政企不分,責權利不分,所有者“虛位”現象十分嚴重,沒有獨立的經濟主體,沒有明確的受托經濟責任,也就沒有獨立審計存在的必要性。所以,對國有經濟實體的審計,長期以來一直是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范疇。但是隨著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陸續完成,進一步明晰產權,對國有企業的審計也納入了獨立審計的范疇。但是,政府對國有企業的干預仍然在某種程度上存在。比如,在全國的股份制改造中,有一些地方企業達不到上市的標準,但是地方政府為了提高政績,以行政命令方式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對該企業進行審計并出具標準審計報告。在這種情況下,為了實現上級的意圖,審計人員通常采取“逆推法”為企業進行審計,即根據證券法頒布的上市公司標準,對擬上市企業過去3年的財務報表進行重新調整,“包裝上市”。審計人員之所以敢這樣做,一方面是自身利益驅動,另一方面是心存僥幸心理。此外,由于現代企業制度還未完全建立,企業“內部人”權力失去控制,導致國有企業資產大量流失,會計信息嚴重不實。凡此種種,均加大了對國有企業的審計風險。
私營企業是改革開放的產物,經過20多年的成長和發展,已經逐漸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一支重要的經濟力量。以私營企業為代表的私有經濟的發展無疑給獨立審計帶來機遇,同時也帶來挑戰。審計人員在執業的過程中,應充分考慮企業所處的環境,一般處在擴張階段的企業可能會虛列資產,夸大利潤以便吸引投資或造成某種市場效應;如果企業處在衰退階段,行業競爭很激烈,企業可能會有意減少利潤以逃避稅收。
外資企業是我國最早接受獨立審計的,可以說我國的獨立審計是從對外資企業審計開始恢復的。這類企業一般受國家監控較嚴,其設立要經過國家有關部門的審核,其經營一般比較規范。但是審計人員應對一些假外企保持應有的警覺,這里可能有重大的舞弊甚至是違法犯罪行為,比如**原野公司事件即是一例。
2.法律環境的影響
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后,我國相繼出臺了《公司法》、《注冊會計師法》、《獨立審計準則》等法律、法規、職業準則,標志著我國獨立審計從一開始就進入職業化的法定審計階段。一方面,確立了獨立審計的合法地位;另一方面,明確了獨立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但是,仍有許多目前法律所不能解決的問題。比如說《注冊會計師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了應當拒絕出具審計報告的有關情形,而在實務中卻屢禁不止。這既反映了注冊會計師法律觀念淡薄,同時,也反映了獨立審計執業環境不理想。因為,嚴格執業,往往意味著事務所的業務收入沒有保障。討論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問題時,必須同時強調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如果對被審計單位不履行其會計責任的行為不予追究,只強調注冊會計師應負的審計責任,顯然有失公正。此外,政府干預獨立審計活動還在某種程度上存在。有一些審計項目,特別是所謂形象工程,審計報告的意見類型早已擬定,審計人員只是履行簽字蓋章的手續,根本無法執行有效的監督,這顯然違背了獨立、客觀、公正的基本原則。其三,我國各項法律法規出臺時間不同,加之內容各有側重,造成互相銜接不好甚至抵觸,難以規范復雜的審計行為。
3.審計范疇拓寬
審計是因受托責任而產生的,并隨著受托責任的發展而發展。近年來,受托責任內涵不斷擴大,被審計單位除了有責任向資產所有者報告資產使用保殖增殖情況外,還負有改善社會環境,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的責任。因此,審計范圍也在不斷拓寬,審計服務領域從財務報表的驗證和管理咨詢擴展到環境審計、質量審計、風險評估等。審計范圍的拓寬給審計職業界帶來了新的風險和壓力,這是因為,審計職業界為了適應社會需求拓寬業務范圍從事本不熟悉的審計業務,會引起包括審計執業水平、審計效果評價、審計期望差距(審計職業界對本身的認識與公眾對審計職業界的認識的差距)等在內的一系列的問題。因此,現代審計要求審計人員應該不斷進行后續教育,加快知識更新的速度,這對只精通傳統財務審計的注冊會計師來說是一個不容置疑的挑戰。
4.社會公眾對獨立審計的認識不足
許多人認為審計工作只要滿足委托人的要求,審計任務就算圓滿完成。這是一個極端錯誤的觀點,盡管審計人員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與委托人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并最終向委托人收取審計費用,但是審計工作卻不能以達到委托人的要求為目的。審計工作的依據是獨立審計準則,會計報表審計目標是鑒定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三性”。審計工作結果要對全社會負責,這是注冊會計師與律師兩個行業截然不同之處,也是審計風險遠大于后者的原因。伴隨證券市場日益活躍,政府、投資者、債權人以及社會其他人員對已審會計報表所反映的財務信息給予極大關注,依賴審計報告的人越來越多,審計人員所承擔的審計責任越來越大,審計期望差距也越來越大。社會公眾不僅要求審計人員依據審計準則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發表審計意見,而且還要求審計人員能夠查出被審計單位的所有舞弊和錯誤。但是審計界一直堅持認為,按照審計準則去執行審計業務就表示履行了應盡的職責,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是兩種不同的責任,審計人員按照標準審計程序只能查出重大錯報,而不是發現所有錯報,如果因為管理當局舞弊導致錯報沒有被查出,其主要責任應當由被審計單位承擔,審計人員只對其行為沒有遵守審計準則而導致的后果負責。很多涉及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訴訟,都緣于社會公眾對獨立審計工作的錯誤認識。
5.審計方法存在缺陷
現代審計廣泛采用抽樣技術,即根據總體中部分樣本的特征來推斷總體的特征,因此審計的結果必然帶有一定的誤差。另外,受審計成本效益的制約,審計人員往往會舍棄一些對審計意見形成影響不大但耗時費力的審計程序,這種取舍審計程序的判斷會導致一些影響審計意見正確性的程序被放棄,從而使審計意見失實。審計人員對所運用的審計程序和審計方法進行選擇需要以接受一定審計風險為前提。為了控制審計風險,近些年來有些國家的審計職業界廣泛利用風險基礎審計方法,用風險概念規劃和指導審計工作,同時采取數理統計知識規劃抽樣規模和選擇抽樣方法,確定審計證據的數量和要求,有效地控制了審計風險,使審計風險處于一個審計人員可以接受的水平范圍內。
理論上我國獨立審計處在制度基礎審計階段,而事實上,由于企業普遍未建立完善的現代企業制度,沒有形成有效的內部控制系統,使制度基礎審計實施起來困難重重,只能采取簡單的判斷抽樣方法。同時,現階段審計技術方法的缺陷也十分明顯:計算機技術已在會計領域廣泛應用,但計算機審計技術卻遠遠沒有普及;審計風險的量化和控制已成為世界審計職業界關注的問題,我國的審計人員還在廣泛地采用判斷抽樣技術等等。這些審計方法的缺陷使我國審計人員面臨的職業風險大大高于國外審計人員的風險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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