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如何與員工簽訂商業秘密保護協議
在與員工平等協商一致的條件下可以簽訂商業秘密保護協議。
一、商業秘密的含義。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設計資料、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等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二、保密協議的主要內容。
(一)商業秘密的范圍。企業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界定哪些技術和信息屬于商業秘密。避免籠統的將所有的信息或技術都約定為商業秘密,這樣在實踐中不易操作,發生爭議時也不利于舉證。需要引起注意的是當商業秘密具有企業無形資產和職工個人勞動成果雙重性質時,應當特別注意明確其性質屬于個人著作權還是公司商業秘密,當事人是否要承擔保密義務。
(二)保密主體。一般來講在保密崗位、技術崗位工作的員工是主要的保密主體。當然,企業還應當根據自身的性質和情況分析確定企業中的哪些人員掌握了商業秘密。對于某些不在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的普通員工,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的商業秘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范圍。
(三)保密期限。鑒于商業秘密的性質,只要其不被公開就可以永遠保持其秘密性,因此企業可以在保密協議中約定不僅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而且在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后直至商業秘密公開為止,員工都不得披露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企業的商業秘密。
(四)保密義務和泄密行為。在保密協議中應當明確員工保守商業秘密的具體義務,確定員工的哪些行為屬于泄密行為。
(五)違約責任和賠償方式。在保密協議中應當明確哪些情況屬于違約,發生違約時如何計算賠償數額,這一內容是企業日后向違約員工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因為一般來講,當侵犯商業秘密的情況發生時,要確定企業所遭受的損失相當困難,而我國立法在這方面的規定也不完善,如果沒有明確約定違約情況和賠償標準,則企業損失的彌補將難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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