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環境造成人身損害要求賠償適用什么法律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環境污染造成人身損害的,受害人請求賠償時,適用的法律包括侵權責任法、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
第二條 下列情形不適用本規定:
(一)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人身損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
(二)因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要求賠償的,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及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本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船舶污染的分類
1、排放性的船舶污染
排放性的船舶污染亦稱操作性污染,是指船舶有意識地將船舶污染物質排入海中。它又可分為正當排放和不正當排放兩種。所謂正當排放是指船舶排放的污染物質未超過防污標準或排放行為不被禁止或限制的輕微船舶污染行為。正當排放按物質來源可以分為來自船舶生活污水的污染和來自船舶垃圾的污染兩類。這兩類污染與油類和其它化學有害物質相比對整個海洋環境不會構成很大威脅;但從沿海國的利益出發,船舶生活污水和船舶垃圾的處理一般不能在該國的領海中進行。所謂不正當排放是指船舶排放的污染物超過防污標準,或在禁區內排放污染物質而造成的污染。在不正當排放中,大量污染行為是排放油輪或油糟的壓艙水、洗艙水以及船底含油污水。由于船舶排放性污染發生的時間和地點極為分散,往往被人們忽視。
2、事故性的船舶污染
事故性的船舶污染是指運載具有毒害物質的船舶在航行過程中因過失或疏忽或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原因導致船舶觸礁、碰撞、擱淺、爆炸、起火等海上危難事故后,船載的有毒物質逸漏進入海洋造成污染。此種類型的船舶污染發生率雖然在所有船舶污染事件中比例極少,但是因為它具有對局部海域造成重大污染這一特點,特別是事故發生地多在某些國家的沿岸或接近沿岸的海域,其對海洋環境造成的危害是特別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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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首次明確了在我國環境侵權損害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撛瓌t的確立,對于充分救濟環境污染受害者的人身和/或財產損失,遏制當前日益惡化的環境污染形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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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理論的產生、發展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理論是從傳統民法損害賠償理論派生和發展而來。 根據傳統民法的損害賠償理論,一般來說,在法律上只有具備以下條件,致害人才負賠償責任: (1)要有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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