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光污染侵權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光的有意圖的侵入作為一種環境污染侵權,其構成要件與一般的環境侵權相類似,主要有以下幾項:
1、必須有因光的侵入而污染環境的行為
也就是說,光的侵入使環境發生了變化,如溫度的明顯上升,影響視覺等,從而降低了環境質量,改變了原先的生活環境,影響了被侵入方的正常生活,降低了被侵入方的生活舒適度,如本文所舉案例中原告房屋內溫度明顯上升等現象。
2、必須是人為因素而造成光的侵入
造成光污染必須是人為改變光的自然狀態,如新建建筑物玻璃幕墻反光以及設置各種燈飾等。這些情況下,光經過了人的活動而改變了其原來的狀態。若僅僅是天然的陽光等,而且未經過人為的反射等活動來改變其自然狀態,則不存在光污染問題。
3、必須超過一定的限度
并不是只要有因人為活動而造成光的侵入就會產生光污染侵權。作為環境污染的一種,只有超過一定的限度方可構成光污染,也就是被侵入方負有一定的容忍義務,輕微的光侵入并不構成光污染侵權。那么如何來確定這一限度呢,立法中可以確定一定的判斷標準,并賦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權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予以判斷。
4、要有一定的損害事實
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包括直接和間接的財產損害),但更重要的是人的。因為光的侵入影響了他人的正常生活,降低了生活的舒適度,給人的身心帶來了極大的損傷,影響了工作、學習和生活,所以光污染最關鍵的在于造成精神損害。
5、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也就是說,光污染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關聯性,即光污染行為直接或間接造成了損害事實。沒有因果關系,則不存在光污染侵權問題。
二、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有哪些
侵權責任是指行為人不法侵害社會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人身權利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民事責任的責任形式有十種,除了支付違約金與修理、重作、更換適用于違約責任外,其他方式均可適用于侵權責任。
(一)停止侵害
當侵權行為人實施的侵權行為仍然處于繼續狀態時,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法院責令加害人停止侵害人身或財產權的行為。這是一種基本的侵權民事責任形式。停止侵害可以及時制止侵權行為,防止侵害后果的繼續擴大。如果侵權行為尚未實施或已經施行完畢,則不適用此項責任形式。有關知識產權法律另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排除妨礙
當侵權行為人實施的侵權行為使受害人的財產權利、人身權利無法正常行使時,受害人有權請求排除妨礙。該妨礙首先應當是實際存在的,例如在房屋修建中違反規劃,影響了他人的采光,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排除妨礙。對于可能出現的,有對人身、財產權利造成危險的妨礙,則不適用本項侵權責任,而應適用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其次,該妨礙應當是不法的,即對人身、財產權利構成妨礙應當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如果是合法行為則無權要求排除妨礙。如公安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所,被監視居所人無權要求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當行為人的行為對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了威脅,或存在對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危險時,處于危險中的人有權要求行為人采取措施消除危險。因為侵害后果并未出現,應該說消除危險不是嚴格意義上的侵權責任,但消除危險可以事先阻止事實損害的發生,其意義比發生損害后要求賠償意義更為重大,對于很多損害而言,事后救濟手段是無法彌補損失的,例如對人身傷害致殘,其后果是不可逆轉的,任何的賠償均不能幫助受害人恢復健康。鑒于危險雖未給他人造成事實上的損害后果,但如果放任危險存在下去,將不可避免導致損害的發生,處于危險中的人有權要求消除危險。比如甲設置的廣告牌即將墜落,對行人的人身安全構成威脅,行人可以要求甲進行修繕,排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當侵權行為人沒有合法依據,將他人財產據為己有時,受害人有權要求其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物的追及權的表現形式,根據民法理論,無論物權標的物輾轉于何人之手,其所有人均可要求物的占有人進行返還。返還財產的適用條件包括:
其一,只有對于被非法占有的財產才能要求返還;
其二,被要求返還的財產應該客觀存在。如果原物已經滅失,返還財產便不可能,所有人只能依法要求賠償損失;
其三,要求返還的財產一般應當包含孳息。
光污染極大的降低了我們的生活質量,對我們的健康也造成了一定的影響,光污染作為對環境的一種侵權,對我們也造成了一定的侵權行為,所以在日常生活中,我們要盡可能的避免光污染的事情發生。以上就是律聊網小編對光污染的介紹,還想了解更多內容,歡迎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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