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免責事由
是指行為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環境污染危害,但是由于存在不可歸責的理由,法律規定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由于免責條件實際上界定了行為人承擔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范圍,所以免責條件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從我國《環境保護法》和其他環境保護單行法的規定看,免責事由有三項: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的過錯和第三者的行為。只要其中具備上述條件之一,致害人就可以免予承擔環境侵權的民事責任。
二、不可抗力應否作為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免責條件
法律上所謂的不可抗力,是指人們不可抗拒的客觀情況,即在當時、當地的條件下,主觀上無法預見,客觀上無法避免和克服的情況。這里所說的無法預見是指依據現有的技術水平,一般人對某種情況的發生不可預見,而無法避免和克服是指行為人已經盡到最大的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種情況的發生并克服其造成的損害后果。不可抗力通常有兩種:一種是自然災害,如地震、火山爆發、臺風等自然因素作用造成的災害;第二種是某些社會現象,如戰爭、暴亂、特殊的軍事行動等。由于不可抗力并不受行為人的意志所支配,對于損害的發生行為人并無責任,因此各國普遍將其作為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免責條件之一。
民法通則第124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人類在生產、生活中不可避免地要排放一定的廢水、廢氣、廢渣等對環境質量產生影響的物質,如果違反有關環境污染防治的規定,造成了他人損害,就應承擔民事責任。一是全國城市[1]的空氣污染問題突出。44.9%的城市環境空氣質量超過國家二級標準,其中有43個城市環境空氣質量劣于國家三級標準(名單見附件1)。山西、寧夏、陜西等省區城市空氣質量超標的城市較多,國家環保重點城市中空氣質量劣于三級的7個城市是:山西大同、陽泉、臨汾;四川宜賓;甘肅蘭州、金昌;新疆烏魯木齊。
二是全國城市的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問題突出。全國城市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平均為29.44%,城市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為0的城市有178個,占“城考”城市總數34.84%;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平均為59.71%(實際真正符合無害化處理要求的不足20%),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為0的城市有130個,占“城考”城市總數25.59%;地級以上城市(含)危險廢物集中處理率(特指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裝置)為0的城市有80個。
三是一些城市工業企業廢水排放達標率、主要工業物排放達標率還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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