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是如何分配的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睋?,環境污染侵權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及因果關系的推定。
1、污染受害人的舉證責任
舉證倒置在某些方面(特別是因果關系)減輕了污染受害人的舉證責任,但并未完全免除受害人的舉證責任。根據現有規定,污染受害人仍然必須就以下事項舉證:
(1)自身遭受了污染損害,并因此承受了直接損失?!爸苯訐p失”應當包括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如合理預期收益的喪失。
(2)存在污染損害行為,而且該污染損害行為是其指控的加害人實施。這些事項都需要受害人提供充分的人證、物證、書證等證據加以證明。
受害人只需證明排污者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為及自己受到了損失,并且侵權人的排污行為與自己的損失之間存在一定的聯系,而無需證明污染環境的行為與自己受到的損失之間存在著必然的因果關系。
2、污染加害人的舉證責任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排污者除了要提供證據證明排污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外還需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減輕責任的情形承擔舉證責任。
對于污染損害的免責事由,我國環境法律已有明確而嚴格的規定,綜合起來主要有以下情形:
(1)不可抗力。《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于承擔責任?!睉⒁獾氖牵盼壅吒鶕摽钜幎庳?,必須證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是造成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并且在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發生后排污者及時采取了合理措施。若排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后還有其他原因造成損害或災害發生后排污者沒有及時采取合理措施的,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2)污染損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責任所引起的?!端廴痉乐畏ā芬幎ā八廴臼怯墒芎θ斯室庠斐傻模盼鄯讲怀袚r償責任。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減輕排污方的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钡诙邨l規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币虼?,因受害人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害的免責條款不僅適用于水污染還適用于其他類型的環境污染。
(3)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過失引起的。《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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