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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huán)境侵權舉證責任不合理要如何
重新分配舉證責任。
環(huán)境侵權行為舉證責任的分配特點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環(huán)境侵權行為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因環(huán)境侵權行為的特殊性,我國以及世界多數國家,都將環(huán)境侵權行為作為一種結果責任,不考慮侵權人的主觀方面,即“有損害有責任,無損害無責任”。環(huán)境侵權行為受害人的損害事實既已發(fā)生,就可以推定加害人有責任(二者當然需要有因果關系),加害人無過失的理由對其承擔責任無影響,其不得以“無過錯”來進行免責抗辯。這也符合社會實質公平正義的追求。因此,在環(huán)境侵權行為案件中,我們可以不必考慮侵權人的行為是否有過錯,只要具備一般侵權行為的其他三個要件,侵權人就需要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說,當事人只需就剩下的三個方面在舉證責任內進行分配。
(二)環(huán)境侵權行為中的侵權行為舉證責任由受害人承擔
向環(huán)境排放污染物,本身并不必然具有違法性與可責性,因為社會經濟的發(fā)展,使得污染行為成為了一種客觀存在,只有污染行為在法律、制度規(guī)定的許可范圍內,其本身并不具有可訴性。因此,受害人就侵權行為起訴,需要就存在該侵權行為進行舉證,因為如果將這一責任轉移給侵權人,勢必會造成眾多企業(yè)疲于應訴,消耗社會資源。當然,侵權人也可以對自己沒有侵權行為提出證據,證明自己并非適格被告。
(三)環(huán)境侵權行為中因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由受害人承擔
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分為經濟上的與非經濟上的,經濟上的包括對人的生命、健康、財產造成的直接損失,非經濟上的包括對人的正常生活、學習造成的妨害及精神上的傷害。從一般侵權行為的舉證責任來看,受害人在起訴時,就需要有具體的訴訟請求,這就需要通過對自身所受損害的范圍、程度、具體數額及計算方式進行舉證。
(四)環(huán)境侵權行為中損害后果與侵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由侵權人承擔
一般侵權行為中,受害人除了證明損害后果和侵權行為的存在外,還需要對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舉證,這也是整個證據鏈條中最為重要的一環(huán)。在一般侵權行為中,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并不難鎖定。但是在環(huán)境侵權行為中,要明確二者的因果關系,對于普通的受害者來說,確實存在困難。前文已經提到,環(huán)境侵權行為本身就具有隱蔽性與持續(xù)性,而環(huán)境侵權中的因果關系中,原因行為還往往具有復雜性與綜合性,一因多果,多因一果的情形時有發(fā)生,并且局限于現(xiàn)階段的科學水平,有些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還有可能不能全面正確的認識。加上主體之間的不對等性,無形中加大了受害人承擔舉證不利進而敗訴的風險,導致權利救濟不能。以上幾個方面的特點,決定了環(huán)境侵權因果關系的認定,適用傳統(tǒng)意義上的因果關系舉證分配明顯不妥。正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66條均對環(huán)境侵權行為的因果關系舉證責任進行了倒置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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