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面對目前環境污染侵權歸責領域存在的諸多問題,文章從新的視角重新審視了現有環境污染侵權歸責的一元歸責體系。從對合法排污行為所引起的環境污染侵權行為的歸責作為突破口,探究了構建二元歸責體系的理論可行性。在對原有歸責體系進行批判和借鑒吸收的過程中,著重闡述對一元歸責體系的突破和二元歸責體系的合理適用,在二元歸責體系的構造上,則采取絕對不合理的排除與相對合理的適用的論證方法,探討了無過失責任與公平責任的內在協調性與互補性,嘗試著去實現對二元歸責體系的最優化構造。
[關鍵詞]:歸責,環境侵權,無過失責任,公平責任
引言
環境問題始于地球之誕生,而在人類出現之后,由于人類的創造性生產活動,使得環境問題日益明顯,與此相關的侵權事件也日益表現得普遍化。而就環境侵權的法律思想、規范而言,則有著較為悠久的歷史,如古希臘哲學家柏*圖曾在其著作《法律》中指出:“水可以受到任何藥物的污染,因此需要法律保護如下:任何故意污染者除付出賠償以外,應負責使用任何規定的方法來進化水的源頭或容器”①-這也許就是關于“污染者賠償”原則的最早論述。但在早期的人類社會,由于社會生產力水平還比較低,人類改造自然的能力還比較弱,因此對自然環境的影響力還不是很大,基本上是在環境承受能力范圍內,由此而產生的環境問題也主要是一些零星的、局部的生態破壞,或者是極少量的環境污染事件,對人類社會的發展也并不構成任何實質性的威脅。因此關于其的相關思想和理論也相對較少。但隨著產業革命的到來,工業機器大生產的發展,使得環境問題日益顯得多樣化、復雜化。環境污染行為也越來越為嚴重,對相關權益的侵害現象則表現得更為嚴重和頻繁。[1](P.1)環境侵權行為在世界各國民法上得以確立則是在19世紀中后期,并在20世紀后期世界各國的環境法中得到充分的發展。可以說,環境侵權行為有著深厚的歷史根源,是在人類社會的不斷向前發展過程中日益顯現出來的。而從本質上說,環境侵權行為的產生是環境污染與人類生存與發展的不可調和性矛盾所造成的,特別是工業革命后嚴重的環境污染危機更使得環境侵權行為日益為人類社會所關注,關于其的理論也就進入了一個大發展時期。
1.環境侵權歸責原則的歷史演進
1.1與歸責相關的理論學說
“歸責”(Imputatio,Imputation,Zurechnung),在德國學者拉*茨看來,是指行為人負擔行之結果,于受害人而言,即填補其所受之損害“。[2](P.259)曹*德在《環境侵權法》一書中提出,”歸責“是指行為人因其侵權行為致他人損害的事實發生以后,應依據何種標準確認和追究侵權行為人的民事責任。[3](P.138)這與侵權責任明顯不同,侵權責任是指應違反法律所應當承擔的強制性法律后果,是歸責的客觀結果。而歸責是一個責任的判斷過程,其也并不以責任的最終產生為其使命。而歸責原則,是指歸責標準、歸責準則或歸責尺度的意思。[4](P.138)王*明教授指出歸責原則是責任的核心問題,是侵權行為法規范建立之基,在整體上指導侵權行為的立法。[5](P.18)對此,筆者認為歸責原則實際上就是責任落位的標準或尺度,其目的在于對加害者的懲罰和對受害者損失的填補,以維護當事人的實質權利,保護弱勢主體一方的正當權益,體現法上的公平性。就歸責原則的本身而言,正如恩*斯所說”原則只有在適合于自然界和歷史的情況下才是正確的。這就要求原則不斷地依變化的現實情況而作出相應的調整和完善。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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