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境侵權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在舉證責任分配和具體的舉證思路和方法上有其特殊性。
在具體的舉證思路和方法如下:
一、原告方需要注意
(1)由于環境污染侵權糾紛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加害人不論是否有過錯都不影響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受害人無須就加害人的過錯進行舉證。
(2)受害人需要對環境污染行為進行全面的舉證。環境污染行為具有違法性,但這里的違法性并非僅指加害人的污染環境行為不符合國家規定排污標準,對于在國家規定標準內的污染行為,一旦造成了污染損害,也屬于一種違法行為。由于加害人經常以自己的行為沒有違反國家規定標準作為抗辯理由,所以受害人在對此類案件舉證時要特別注意從污染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上強調其違法性,而不應當糾纏于污染行為是否違反了國家規定標準進行舉證。
(3)對損害事實進行舉證。損害事實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系發生的根據,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前提和必要條件。一個人只有在受到損害的情況下,才能請求侵權民事司法救濟;未造成任何損害的行為或者事件,不能引起侵權民事責任。環境侵權責任也必須遵循“無損害,無賠償”的原則,即必須以損害事實的存在為基礎。
(4)受害人也要注意收集證明環境污染行為成立因果關系的證據。雖然在此類案件中,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被倒置給了加害人,但這并不意味著受害人沒有必要收集這方面的證據。《證據規定》第72條第1款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一旦加害人舉證證明環境污染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受害人就要承擔提出證據予以反駁的責任。如果受害人不能舉出充分的反駁證據,就要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
二、被告方注意的問題
(1)由于加害人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加害人不能以自己沒有過錯進行抗辯,也就無須對自己無過錯進行舉證。
(2)加害人要注意對環境污染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進行舉證。由于環境污染行為的復雜化、多因性和漸進性以及損害的潛伏性和廣泛性,要證明損害事實與污染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往往十分困難和復雜。因此,為了保護處于弱勢地位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法律將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倒置給了加害人。因為加害人在人力、物力、財力和技術力量等方面都處于優勢地位,而且其是環境污染行為的實施者,對環境污染行為可能引起的后果比受害人更為了解。
(3)對免責事由進行舉證。在環境污染侵權糾紛中,加害人的免責事由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主要包括受害人過錯、第三人過錯和不可抗力等幾種。加害人若想減輕或者免除自己的民事責任,就必須能夠舉證證明有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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