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相關問題
1.施工挖掘機屬他人所有,被保險人是否有要求保險公司理賠的主體資格?
2.施工挖掘機側翻事故是否屬于保險事故?
3.保險公司能否以被保險人沒有通知安全監管部門認定事故性質為由拒絕理賠?
4.經上崗培訓并獲畢業證書的駕駛員對于挖掘機側翻事故是否存在重大過失?
5.如何認定事故挖掘機是否為投保的四臺挖掘機之一?
6.被保險人單方委托公估公司出具的事故公估報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7.保險公司對于被保險人單方委托公估公司的公估費用應否賠償?
上訴人(原審被告):大地財保舟山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交工路橋建設公司
原告訴請
2009年8月12日,被上訴人交工路橋建設公司向大地財保舟山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險,保險單號PGGC200933021317000002,保險金額11978140元,保險費35934.42元,被保險工程名稱為岱山縣江南山至牛軛島公路路基工程,保險工程位于岱山縣高亭鎮江南山,保險期限為2009年8月21日0時至2011年11月20日24時止,并提供了需要投保的機械設備清單,其中包含小松PC360挖掘機4臺。保險合同約定: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10000元或免賠率10%以高者為準。建筑工程一切險保險條款約定:在保險期限內,若報銷單明細表中分項列明的保險財產在列明的工地范圍內,因保險單除外責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失或滅失,按保險單的規定負責賠償;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不負責賠償。保險合同訂立后,交工路橋建設公司及時交納了保險費。
2011年4月5日,案外人孫某福駕駛投保的小松液壓挖掘機PC360-7在岱山江南山至牛軛島公路路基工程工地(K1+120)作業時,山體突然塌方導致挖掘機側翻,造成挖掘機受損。交工路橋建設公司立即向大地財保舟山公司報案,后者經派員查看現場后口頭告知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拒絕理賠。
2011年4月21日,交工路橋建設公司委托杭州安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事故挖掘機進行定損,確定受損金額為191200元,公估費6000元。隨后向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大地財保舟山公司賠償上述損失及費用。
一審審裁
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法院認為:交工路橋建設公司依約交納保險費,大地財保舟山公司收取保費并出具保單及保險條款附件,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爭議的焦點之一,交工路橋建設公司是否有要求大地財保舟山公司理賠的主體資格。交工路橋建設公司系投保人,事故挖掘機雖屬他人所有,但屬保險合同附件中機械清單范圍,作為投保人有權要求大地財保舟山公司對事故挖掘機進行理賠。爭議的焦點之二,事故是否是保險事故。事故發生在保險合同保險期限內和被保險工程地處,系在施工過程中挖掘機側翻,造成挖掘機受損。保險條款中對意外事故定義為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并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件。挖掘機在施工過程中側翻,該事故的性質未有安全監管部門的責任認定,也未有書面證據證明,不能認定為保險責任事故,屬無法預料和控制事故。操作員已經上崗培訓擁有該技能的畢業證書,具有挖掘機的操作技能,且保險合同中也未特別注明操作投保的機械設備如無上崗操作證屬免責事由,故交工路橋建設公司不存在重大過失,其書面申請理賠后,大地財保舟山公司以抗辯理由拒賠,應承擔違約責任。爭議焦點之三,保險理賠金額是多少。事故發生之時,交工路橋建設公司及時通知大地財保舟山公司到事故現場勘查,并確認保險事故的損失。大地財保舟山公司勘查后認為不屬保險事故,而未對事故損失進行評估。交工路橋建設公司為此委托杭州安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事故損失進行評估,不違反法律規定,故對杭州安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為具有資質的保險事故公估公司所出具的公估報告中損失金額予以確認。大地財保舟山公司未及時評估損失致使交工路橋建設公司支出公估費用6000元,該公估費用由大地財保舟山公司承擔。對保險理賠金額扣除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賠率后,確認保險事故理賠金額為172080元。
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法院判決:大地財保舟山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交工路橋建設公司挖掘機受損的保險理賠款172080元,并承擔交工路橋建設公司支付的保險事故評估費用6000元。案件受理費3862元,減半收取1931元,由大地財保舟山公司負擔。
二審審裁
上訴人大地財保舟山公司不服原審法院民事判決,于2011年11月7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稱:一、原審法院對事故性質認定不清。本案所涉挖掘機在施工過程中發生側翻,施工單位沒有及時通知安全監管部門而未能認定事故性質,不能排除本次事故屬安全責任事故的可能。從現場狀況看,事故因挖掘機駕駛員無證駕駛,未盡安全注意義務使挖掘機在施工過程中太靠近路基邊沿,導致路基不堪承重而發生坍塌,挖掘機隨之側翻,本起事故不屬于意外事故范疇。二、被上訴人主張此次事故屬保險事故范圍,應就此提供相關證據。現被上訴人未就此提供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三、事故挖掘機不屬于被上訴人所有,且小松PC360有多種型號,事故挖掘機不一定屬投保的四臺挖掘機范圍。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交工路橋建設公司辯稱:本案事故發生時,被上訴人第一時間通知上訴人到場,上訴人也對事故現場進行了勘察,現上訴人本身不能提供證據證明事故屬保單約定除外責任范圍,故應對被上訴人的損失予以理賠。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證據。
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另查明,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主張的賠償標準沒有異議,對杭州安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公估費票據真實性亦無異議。
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大地財保舟山公司與交工路橋建設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的權利義務應受保險單及所附保險條款的約束。被上訴人就岱山縣江南山至牛軛島公路路基工程向上訴人投保,保險標的包括四臺小松PC360挖掘機,現本案事故挖掘機型號為小松PC360,事故發生時在保險工程所在地工作,原審認定事故挖掘機屬保險標的范圍,并無不當。事故發生后,交工路橋建設公司及時通知大地財保舟山公司,積極配合大地財保舟山公司進行現場勘查,已盡其所能提供了與確認保險事故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現無證據證明事故屬保險單及所附保險條款約定的除外責任,對原審認定本起事故為保險事故,予以確認。事故挖掘機駕駛員經上崗培訓并獲畢業證書,有駕駛挖掘機資質,上訴人以被上訴人單位的挖掘機駕駛員沒有獲得駕駛證書為由認為被上訴人對事故發生存在重大過失的主張,不予采納。綜上,上訴人大地財保舟山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實體處理得當。
2011年11月24日,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3862元,由大地財保舟山公司負擔。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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