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點提示】
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施工人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安全警示標志不明顯或存在欠缺,達不到國家強制性規定標準以及公安部門的安全要求而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施工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案例索引】
一審: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法院(2006)東民重字第1號(2006年3月27日)
二審: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東中民一終字第125號(2006年9月2日)
【案情】?
原告:馬*杰,東營市河口區人。
原告:霍*蘭,河南省扶通縣人。
原告:馬*磊,勝利油田第六十二中學學生。
原告:宗敬,東營市河口區人。
被告:東營市公路局。
被告:**中創公司。
被告:**鐵通公司。
東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11月18日,被告**鐵通公司以本公司承建山東省高速公路東港路段信息管理系統工程需要自2004年11月18日8時至12月31日17時在東港高速公路占道施工為由,向東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申請開工。東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2004年11月19日同意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前提下施工。之后,被告**鐵通公司開始在東港高速公路占道施工。2004年12月28日17時30分許,馬*科駕駛魯E-D2697號小型客車沿東港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行至19公里+750米處,在躲避路面上的錐形筒時,駛入路右側的溝中,車輛側翻,致乘車人顧*剛受傷,馬*科當場死亡,車輛及道路設施損壞,造成交通事故。東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警察三大隊第20050000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馬*科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機動車通過施工作業路段時,應當注意警示標志,減速行駛”之規定,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顧*剛不負事故責任。該交通事故發生時現場路面錐形筒為施工人被告**鐵通公司在施工中所設置。
原告馬*杰、霍*蘭、馬*磊、宗*訴稱:2004年12月28日17時30分許,馬*科(系四原告近親屬)駕駛小型客車沿東港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駛,因躲避被告施工后遺留在路面上的錐形筒,駛入路右側的溝中,導致馬*科當場死亡。被告沒有盡到保持高速公路安全暢通的法定義務,造成危害后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94079.20元。
被告東營市公路局辯稱:原告事故實際發生在施工中,我方既不是施工人,也不是工程發包人,原告起訴我方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無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我方的起訴。
被告**中創軟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辯稱:我公司作為山東省高速公路信息管理系統第二期工程的總承包商,通過招投標,確認中國鐵路通信信號**工程公司為該工程負責東港高速公路信息管理系統工程土建部分的施工單位,雙方約定中國鐵路通信信號**工程公司應按照高速公路管理部門的道路管理規定進行施工,對施工安全負全責。中國鐵路通信信號**工程公司經過東營市交通警察大隊批準,在東港高速公路施工。我公司并非東港高速公路信息工程中土建部分的實際施工人,沒有設置警示標志的義務。原告要求我公司賠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被告中國鐵路通信信號**工程公司辯稱:我公司施工期間完全按照法律及有關管理部門的規定在施工路段設立了錐形桶、護欄等警示標志,施工過程中我方沒有過錯和瑕疵。死者馬*科沒有注意到安全警示牌的警示在超車道上行駛,交警部門已認定馬*科負全部責任。
【審判】
賀某在一場意外交通事故中死亡,家人認為該事故道路存在安全隱患,遂將該道路管理部門告上法庭。案例一:案例二: 案例三: 案例四: 2012年4月24日晚11點,曾森駕駛大客車經過107國道湘潭縣路段,突遇路面坑槽,因操作不當,車輛嚴重顛簸...
一、侵權責任是否涉及訴訟時效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受害人向侵權人請求承擔侵權責任的,有訴訟時效限制,而訴訟時效一般為3年,但請求停止侵害的,不受時效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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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哪位知道,公路工程安全方面有哪些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啊 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及公路管理常用法律法規手冊簡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一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公路規劃第三章公路建設第四章公路養護第五章路政管理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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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橋梁行業2017 《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JTG/T F50-2011)(以下簡稱新《橋規》)是根據《關于下達 2006 年度公路工程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的通知》(交公路發 [2006]439 號文)的要求,由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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