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什么是特殊侵權
特殊侵權行為,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在侵權責任的主體、主觀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權行為,應適用民法上特別責任條款的致人損害的行為。在我國民法通則中,屬于特殊侵權行為的情況都有具體的條文明確加以規定。
二、特殊侵權糾紛有哪些
特殊侵權糾紛包括以下種情形:
1、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
2、雇員受害賠償糾紛;
3、雇傭人損害賠償糾紛;
4、產品責任糾紛;
5、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糾紛;
6、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
7、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
8、建筑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
9、堆放物品倒塌損害賠償糾紛;
10、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
11、駐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糾紛;
12、防衛過當損害賠償糾紛;
13、緊急避險損害賠償糾紛;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權糾紛。
15、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
三、特殊侵權糾紛的管轄法院
(1)鐵路等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法》第29條)
(2)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管轄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主要針對外國船舶)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法》第30條)
(3)海難救助費用糾紛案件的管轄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法》第31條)
(4)共同海損糾紛案件的管轄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
對法院管轄提出異議的方法、技巧和依據。
(一)管轄異議的提出的方式和時間。(民訴法38條)
1、管轄權異議的主體一般是案件的被告。
注: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者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都不能提出管轄權異議。2、管轄權異議的內容是對受訴法院的管轄提出不同意見,可以是針對地域管轄、也可以針對級別管轄提出。
3、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須在提交答辯狀期間。
(二)管轄異議提出的法律后果。
受理法院停止對案件的實體審理,先審理有沒有管轄權;如果認為異議無道理,裁定駁回。如異議成立,裁定移送給依法有管轄權的法院。不管如何裁定,當事人都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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