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仲裁協議的存在是整個仲裁程序得以順利展開的基石。具體類型如下:
一、存在完備有效的仲裁條款時,作為法院駁回起訴的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爭議解決方式分析:當一方提起訴訟,而另一方以存在仲裁條款為由提出管轄異議時,需要對管轄權問題作出裁定。程序問題應依法院地法解決,因而需要依我國法律處理。根據我國法律,仲裁條款的存在是排除法院管轄的依據,在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完備的仲裁條款時,司法權應為當事人的仲裁意愿保留適當空間,駁回當事人的起訴,拒絕行使司法管轄權。
二、存在僅約定仲裁地但對仲裁機構約定不明的仲裁條款時,是否可以啟動法院司法程序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對涉外仲裁協議的效力審查,適用當事人約定的法律;當事人沒有約定適用的法律但約定了仲裁地的,適用仲裁地法律;沒有約定適用的法律也沒有約定仲裁地法律或者仲裁地約定不明的,適用法院地法律。
爭議解決方式分析:實務中經常會有類似情形出現,即當事人約定以仲裁作為解決爭議的路徑但并未約定仲裁機構而僅對仲裁地做出了協商,此時在對于這一類涉外仲裁協議效力認定的問題上存在著有條件的選擇性法律適用條款。在當事方未約定適用法律而僅約定仲裁地時,則適用仲裁地法確認仲裁條款是否有效,當仲裁條款有效時,法院應駁回起訴;而當仲裁條款被認定為無效時,法院則可以繼續對案件的實體問題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
三、存在僅約定仲裁規則但對仲裁機構約定不明的仲裁條款時,是否可以啟動法院司法程序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仲裁協議僅約定糾紛適用的仲裁規則的,視為未約定仲裁機構,但當事人達成補充協議或者按照約定的仲裁規則能夠確定仲裁機構的除外。
爭議解決方式分析:實務中經常會出現爭議雙方當事人僅對仲裁規則作出約定而未對仲裁機構達成有效協商的情況,但與此同時也存在著眾多的仲裁機構規定對某一仲裁規則的選擇即意味著對該仲裁機構的選擇,因而此類仲裁協議能夠被認定為有效從而排除法院管轄。但當出現不能依據當事方對仲裁規則的選擇認定仲裁機構時如此約定的仲裁條款則會被認定為無效,法院司法程序的實體審查在此時能夠啟動。
四、仲裁條款的簽訂方沒有直接參與訴訟,被告以存在仲裁條款為由對法院提出管轄異議時其異議不能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爭議解決方式分析:在較為復雜的國際貿易爭端中,往往存在多方當事人,而訴請法院解決爭議的當事人之間存在著并沒有直接簽訂仲裁協議的情況,在此情況下,此時的爭議雙方并不受仲裁條款的約束,不能以存在仲裁條款為由對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法院仍有行使司法管轄權的空間。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在國際貿易合作過程中,存有仲裁條款但是對于關鍵性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情況常有發生,對于此類情況,應在約定仲裁條款時明確關鍵要素,避免出現更多不必要的麻煩。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合同訂立過程中如何約定仲裁條款1、仲裁地點的規定在什么地方進行仲裁,是買賣雙方在磋商仲裁時的一個重點。這主要是因為,仲裁地點與仲裁所適用的程序法,以及合同適用的實體法關系至為密切。我國進出口貿易合同中的仲裁地點,視貿易對象和情況的不同,一般...
從程序上說,涉外仲裁案件應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8章有關仲裁的規定。從實體上說,涉外仲裁案件的法律適用由仲裁庭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在一般貨物買賣合同爭議案中,經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1.1這些一般條款旨在與ICC國際貨物銷售同(僅用于旨在轉售的制成品)的具體條款(A部分)結合使用。但亦可單獨并入任何銷售合同。在一般條款(B部分)獨立于具體條款(A部分)而單獨使用的情況下,B部分中任何對A部分之援引都將被解釋為是對雙方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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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一份建立在意思自治基礎上有效成立的仲裁協議對當事人具有嚴格的約束力為仲裁協議效力的應有之義。由此決定,仲裁協議對第三人沒有拘束力亦應是當然的結果。然而,自20世紀50年代,特別是70年代以來,因應社會經濟生活的復雜多樣性的需求,國外相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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