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托運人托運危險物品時應履行的義務
在貨物運輸中,托運人往往會托運一些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的、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如果在運輸過程中對這些危險物品不進行妥善處理,就有可能對貨物、運輸工具等財產或者人身安全造成極大的威脅。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托運人托運危險貨物時,應當履行三項義務:
1、對危險物品進行妥善包裝。這里的妥善包裝應當按照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進行,這些規定在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或者運輸主管部門的規章中基本上都有規定。
2、托運人應當在危險物品上作出標志和標簽。例如在易爆的物品上標上“危險物品,請注意”的標簽;在易燃的物品上貼上“火”的標志。在危險物品上作出標志和標簽的目的是為了便于人們識別、提請人們注意,也是為了承運人進行安全運輸。
3、托運人還應當將有關危險物品的名稱、性質和防范措施的書面材料提交承運人。要求托運人提供這些材料的目的是為承運人采取措施進行安全運輸,同時也是為了讓承運人了解危險物品后,決定是否進行運輸。托運人不得將危險物品報成非危險物品的名稱,否則就要承擔責任。
二、托運人違反托運危險物品的規定的承運人應當如何處理
1、托運人沒有對危險物品妥善進行包裝,或者沒有對危險物作出標志和標簽,或者沒有將有關危險物品的名稱、性質和防范措施的書面材料及時提交承運人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進行運輸;
2、在運輸過程中發現了托運的是危險物品的,承運人也可以采取各種措施,避免損失的發生。這些措施包括承運人可以在任何地點、任何時間根據情況將貨物卸下、銷毀或者使之不能為害;
3、因承運人采取措施對托運人造成損失的,承運人可以不負賠償責任。但如果因此而給承運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負賠償責任。同時承運人因為采取措施而產生的各種費用也應當由托運人承擔。
這里需要強調的是,即使托運人沒有違反合同法規定的義務,承運人也知道危險物品的性質并且同意運輸的。但在運輸過程中該危險貨物對于運輸工具、人員的安全和其他貨物造成危險時,承運人仍可以采取各種相應的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給托運人造成損失的承運人也可以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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