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隱名合伙與兩合公司的比較
兩合公司是由無限責任股東和有限責任股東共同組成的公司形式。它與隱名合伙均是由中世紀的"康美達"契約發展而來,兩者有許多相似之處,都是一方負有限責任,另一方負無限責任,隱名合伙人和有限責任股東均對他人的營業出資,而參與其利益的分配。但兩者之間又有不同:
(1)隱名合伙是一種合同關系,不具有獨立的人格,如《法國民法典》第1871條明確規定隱名合伙不具有法人資格;兩合公司為法人。
(2)隱名合伙的財產為出名營業人所有;兩合公司的財產為有限股東和無限股東共有。
(3)隱名合伙只有一方出名;兩合公司雙方都出名。
(4)隱名合伙中出名營業人可不出資;兩合公司中無限責任股東必須出資。
(5)隱名合伙人對出名營業人的債權人不直接負責;兩合公司各股東按其責任的無限或有限,對債權人直接負責。兩合公司是大陸法系的概念,英美法中與之相似的企業組織形式是有限合伙。一般認為,兩者具有相似的法律特征,只是大陸法中兩合公司被賦予了法人資格,而英美法中有限合伙不具備法人資格。兩者盡管法律特征相似,但呈現出不同的發展態勢。由于兩合公司不僅設立復雜,而且公司的治理機構也相當復雜,而以合伙形式存在的有限合伙不僅設立簡單,且有限合伙的運作一般按照合伙協議進行,靈活性很強,更為關鍵的是有限合伙具有公司所不能比擬的納稅上的優勢。因此兩合公司至今數量很少,甚至有些國家根本不承認兩合公司的存在,而有限合伙在英美國家特別是在美國卻被廣泛采納并得到了長足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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