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而一份有效的持股協議,需要有哪些內容?
01案件回顧
2016年5月31日,金某某與盧某某、朱某某共同成立A公司,三人協商確定持股比例分別為金某某40%,盧某某、朱某某各30%,盧某某擔任法定代表人,三人共同經營A公司。
2016年9月,金某某因個人原因轉為隱名股東,盧某某、朱某某均表示同意,故2016年9月1日金某某與朱某某簽訂了《股權代持協議》,明確載明將金某某持有的A公司40%股權委托朱某某代為持有,但在進行工商變更登記時發現,A公司成立時的工商注冊登記有誤,將原告應當持有的40%股權錯誤登記為30%,將盧某某應當持有的30%股權錯誤登記為40%,但經筆跡比對,簽字均不是金某某書寫,故在此次轉為隱名股東的工商變更登記時,三名股東一致同意對上述錯誤進行糾正,將盧某某名下的10%股權返還金某某并由朱某某代持原告的40%股權。
2018年下半年,三人在經營上產生了分歧,金某某曾發函要求提供財務資料供原告查看,但未得到回應。2019年1月,盧某某在微信溝通中要求金某某把所有股權零對價轉讓出來,并向原告發送了《隱名股東股權轉讓協議書》,明確載明金某某的股權為40%,金某某表示拒絕,訴至法院,要求確認登記在朱某某名下的40%股權歸自己所有,并要求將此40%股權變更登記至自己名下。 02法院判決
庭審中,A公司及朱某某、盧某某認為,沒有證據證明股權登記存在錯誤,同意確認30%股權歸金某某所有并為其辦理相應的股權變更登記手續,不同意金某某持股比例為40%的主張。
法院認為,A公司成立時的工商注冊登記雖然顯示金某某的持股比例為30%,但在金某某于2016年9月1日與朱某某簽訂的《股權代持協議》中明確確認金某某的持股比例為40%,并沒有任何文字表述為30%。此外,該《股權代持協議》的形成時間遠遠早于金某某成為隱名股東時A公司于2017年1月所進行的工商變更登記行為。其次,在盧某某向金某某發送的《隱名股東股權轉讓協議書》中,盧某某明確確認原告的持股比例為40%,故法院認為,《股權代持協議》、《隱名股東股權轉讓協議書》約定的內容均應為各方真實意思表示。故法院確認金某某的股份為40%,朱某某、盧某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配合金某某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03實務要點
那么,代持股協議需要具備哪些內容呢?
1. 雙方的姓名、身份證號、地址、聯系方式
2. 隱名股東持股公司的企業名稱、注冊地址、注冊資本、主要經營范圍等
3. 代持股的原因及代持股股份總數
4. 雙方權利義務
5. 違約責任
6. 訴訟或者仲裁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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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分割其它財產相同,離婚時能夠分割的公司股權必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使用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取得的股權或依法繼承、受贈的股權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婚前財產或是屬于夫妻個人財產的公司股權則不能進行分割,屬于個人財產的公司股權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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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能夠分割的公司股權必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使用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取得的股權或依法繼承、受贈的股權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婚前財產或是屬于夫妻個人財產的公司股權則不能進行分割,屬于個人財產的公司股權主要包括:①一方婚前依法取得...
與分割其它財產相同,離婚時能夠分割的公司股權必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使用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取得的股權或依法繼承、受贈的股權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婚前財產或是屬于夫妻個人財產的公司股權則不能進行分割,屬于個人財產的公司股權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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