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是海上拖航合同
海上拖航合同,又稱海上拖帶合同。我國《海商法》第155條將其定義為“承托方用拖輪將被拖物經海路從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費的合同”。
承托方(也稱拖方)是海水拖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指用其擁有的或者租用的船舶,為他人提供海上拖航服務而收取拖航費的人。承拖方有的是專業性海上拖航企業;也有的是打撈、救助企業,因當今世界上海上打撈、救助業不景氣而兼營海上拖航服務。隨著海運業的發展,貨物由自身無動力的駁船運輸日益增多,而駁船需要靠拖船拖帶;用于**石油開發的鉆井平臺等鉆井設備,多為自身無動力,對海上拖航業有較大需求,業促進了海上托行業的發展,很多航運國家成立了專營或者兼營海上拖航的企業,如我國的中國**公司和中國**工程服務有限公司、日本的**株式會社、**斯密特國際遠洋拖航救助公司等。
被拖運方使海上拖航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是被拖物的所有人后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被拖物包括駁船或者其他無動力的船舶、鉆井平臺、浮碼頭、浮吊等海上漂浮裝置以及失去動力的船舶等。
《海商法》第七章關于海上拖航合同的規定,不適用下列三種情況:
第一,拖船在港區內對船舶靠離碼頭及其他操縱所提供的服務。因為,拖船協助大船靠離碼頭是由大船指揮,持續時間較短,手續簡便,而且這種服務十分頻繁。這種服務按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救助方拖帶被救助物的拖帶行為。
第三,拖輪所有人拖帶其所有的或者經營的駁船載運貨物,經海路由一港運至另一港的,視為海上貨物運輸。
海上拖航合同的種類
(一)按起拖地和目的地區分
1、沿海拖航合同
即起拖地和目的地均位于同一國境內的海上拖航合同。不少國家的法律規定,沿海拖航只能由其本國的拖船經營。根據《海商法》第4條規定,我國港口之間的海上拖航,“由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船舶經營,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非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外國籍船舶不得經營我國港口之間的拖航”。
2、國際海上拖航合同
即起拖地和目的地位于不同國家的海上拖航合同。
(二)按拖航費的計收方式區分
1、日租型海上拖航合同
即在海上拖航的時間,按雙方約定的拖船日租金率計收拖航費的海上拖航合同。
2、承包型海上拖航合同
即拖航費為雙方約定的一筆拖航金額的海上拖航合同。有的承包型海上拖航合同中,同時規定海上日租金率,作為黨被拖方在起拖地延誤起拖和目的地延誤解拖,以及因拖航過程中的延誤,而向承拖方支付損失賠償金發熱計算標準。
海上拖航合同的性質
一般認為,在海商法領域,海上拖航合同是一種獨立的合同。一般情況下,它不同于海上運輸合同。主要表現在:第一海上運輸合同的標的是運送貨物,貨物裝于作為運輸工具的船舶上;在海上拖航情況下,拖航合同的標的是被拖物,它并不裝于拖船或者被拖的駁船上,而是與拖船用索具或者其他特定裝置連接。第二,在海上貨物運輸情況下,承運人不但提供運力,而且負責貨物的裝船、搬移、積載、運輸、照料、保管與卸載;海上拖航合同的承拖方只負責提供拖力,對被拖物視為一個整體承擔過失或者不完全過失,甚至不負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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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上拖航合同與海上運輸合同的異同 海上拖航合同,就法律性質而言,是一種由承托方提供拖力以實現將被拖物從一地移至另一地的一種勞務合同。 海上拖航合同與其他有關合同相比較,既有相同之點,又有不同之處。 海上拖航合同與海上運輸合同的相同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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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海上拖航合同的情形 隨著海運業的發展,貨物由自身無動力的駁船運輸日益增多,而駁船需要靠拖船拖帶;用于**石油開發的鉆井平臺等鉆井設備,多為自身無動力,對海上拖航業有較大需求,業促進了海上托行業的發展,很多航運國家成立了專營或者兼營海上拖...
根據我國《海商法》第162條的規定,承拖方與被拖方之間的損害賠償責任,實行過失責任制。在這種責任原則下,采取下列賠償方法: 1、損失由拖航中一方當事人的過失所致,有過失的一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2、損失由雙方過失所造成,雙方按各自過失程度比例...
承拖方的主要義務有哪些 1、提供適航、適拖的拖輪。 《海商法》第157條第1款規定,承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當時,應當謹慎處理,使拖輪處于適航、適拖狀態、妥善配備船員,配置拖航索具和配備供應品以及該航次必備的其他裝置、設備。承拖方使拖輪處于適...
提要:雙方在簽訂拖航合同時沒有加蓋公章,但法人對其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應承擔民事責任。[案情]原告:廣州海上救助打撈局。被告:**集團海南東方船務有限公司。1992年5月19日,被告所屬新風輪在汕頭港因輔機故障,失去動力,該公司派王*江到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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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船海事訴訟時效規定 根據我國海商法第258條,對有關海上旅客運輸的訴訟時效做了如下規定: 海上旅客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計算: 1、有關旅客人身傷害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1.關于海上船舶救助、海上船舶和內河船舶救助的報酬爭議。 2.關于海上船舶碰撞、海上船舶和內河船舶碰撞或者海上船舶損壞港口建筑物或設備所發生的爭議。 3.關于海上船舶租賃、代理、拖航、打撈、買賣、修理、建造業務以及根據運輸合同、提單或者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