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清算是極端的償債方式而非最佳方式。這種方式存在著程序費用高昂,時間和精力耗費過多,破產財產巨大貶值,失業救濟等社會負擔加重的缺陷。特別是破產財產的廉價分配降低了債權效益,也不符合債權人的真實意愿。如何最大限度地維護債務人的財產價值,挖掘其償債能力,即最大限度地滿足債權利益,是和解制度應擔負的一項重要任務。
債務人財產的閑置或清算必然造成其價值流失和資源浪費,而財產的繼續經營可能使債權利益得到更大程度的滿足。這才是債權人選擇和解的真正動機和根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根本原因并不是資產價值的貶損,而是由于經營狀況惡化,使其負債額超過資產額而喪失支付能力。導致經營惡化既有債務人主觀的因素,也有市場風險及其它非債務人所能預見的原因。因此,我們不能把和解制度的功能理解為對債務人的寬容和諒解,拯救債務人旨在最大限度地滿足債權,減少因債務積累給社會帶來的不利后果。如果為某一債務人免于破產清算而使更多的債權人處于困境,那么和解制度就喪失其存在的價值。
從經濟學角度看,財產的經營價值高于閑置價值,閑置價值又高于清算價值。破產財產的清算變價必然存在價值上的損耗。這是因為:非流通領域的財產出售變現,只有通過部分價值讓渡(低于實際價值)才可能實現;此外,清算成本(財產維護、管理費用及清算程序費用)不能得到補償,只能從變價中扣除。
閑置財產價值之所以低于經營財產價值,原因在于:
1,閑置財產中包含的物化勞動和活勞動不能被消耗和轉移,無法補償;
2,財產維護和啟動維修的成本增大;
3,有形磨損(機械設備銹蝕)、無形磨損(設備或產品過時)所引起的貶值;,
4,無形利益(如信譽、商標、技術、貨源及客戶關系等)因經營停頓無法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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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提示保證人是否應當承擔主債務人破產后停止計算的利息。司法實踐對此問題存在肯定說與否定說兩種觀點。否定說認為,保證人不應承擔主債務人破產后停止計算的利息。主要理由是,基于擔保責任的從屬性,擔保責任范圍不應大于主債權。主債權已停止計息,作為...
破產清算、破產重整和破產和解區別 1 三者的調整內容和規范重點有所區別 (1)破產清算制度是通過宣告債務人破產后,由破產管理人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處理,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分配規則對破產財產進行分配,最終使債務人不復存在的一套制度...
論我國破產管理人制度——以新破產法中管理人中心主義架構為視角對于管理人制度的概念闡述,關于設立臨時管理人的爭議探討,以及如何對我國破產管理人的法律地位進行合理定位等問題的解決,成為在管理人中心主義架構視角下,考察管理人職業化特征,分析管理人...
公司重整制度的意義和特點有哪些 公司重整(corporatereorganization)制度,在日本也叫公司更生制度,指陷入經營、財務困境,出現破產原因或有破產原因出現危險的公司企業,若有重整之可能及有經營價值的,利害關系人可向法院申請,...
一、重整計劃制度是什么意思破產重整制度是指對存在重整原因、具有挽救希望的企業法人,經債務人、債權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在法院的主持下及利害關系人的參與下,依法同時進行生產經營上的整頓和債權債務關系或資本結構上的調整,以使債務人擺脫破產困...
來源:人民法院報轉自:人民法院報作者:郁琳 《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8】53號,以下簡稱《紀要》)第六部分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首次就關聯企業破產的問題作出規定,共計8條,內容涉及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產的適用原則與條件、...
破產法對市場經濟的調整作用有直接與間接兩個方面。破產法的直接作用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決定市場經濟能否正常運轉的信用關系的法律形式——債,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的最終公平實現,維護全體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利益,保障正常的經濟秩序。...
破產清算程序進入重整程序的適用條件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在宣告債務人破產之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因此,破產...
(一)法律的缺位 1、沒有界定破產時間。 《破產法》對企業破產的時間沒有明確的界定,從而客觀上使債權人的損失被人為地擴大了。一般債權人(銀行除外)難以通過正常渠道了解債務人的經營狀況,不能及時運用破產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就產生了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