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療過錯因果關系推定存在過錯包括哪些情形
《侵權責任法》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此規定,在患者的醫療損害賠償問題上,對醫療機構實施的是過錯責任,應當由患者對損害的事實、醫療機構存在過錯及醫療機構的過錯與患者的損害后果有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這條對醫療機構實行的是有條件的過錯推定。
《侵權責任法》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同時也適用過錯推定。但由于沒有明確過錯推定的范圍及做法,人們不免產生了理解分歧。有人認為,只要患者證明醫療機構存在上述情況,就可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也有人說,患者證明上述情況后,應由醫療機構就過錯及因果關系舉證,再決定醫療機構是否擔責。
中國醫院協會副秘書長鄭雪倩認為,推定醫療行為存在過錯,不等于醫療機構必然要承擔責任。醫療機構承擔責任須具備四個侵權要件,即違法行為、損害后果、存在過錯及因果關系。其中,醫務人員存在過錯及因果關系,是醫療機構承擔責任的重要條件,須通過舉證予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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