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條依據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案例分析
小黎手機里,至今保留著和丈夫成呂某最后一次的的通話記錄,那是3月25日,丈夫剛換崗一個月。
成呂某生前是某公司廣西區安全損耗預防部門經理,之前的11年,他一直就職于某公司,最初是一名最基層的保安,然后是班長、主管,事發前一個月,剛剛被委以新職,沒想到悲劇接踵而來。
小黎也是從丈夫同事口中得知了事情經過:3月28日,公司兩天多次電話聯系成呂某,都無人接聽。感到事情不妙的同事前往成呂某租住處查看,發現他已經死在了衛生間。什么時候去世的,眾人無從得知,只知道3月26日晚所有門店關門后,就再也沒有同事見過他。
警方的初步鑒定很快有了結果:排除他殺,屬于猝死,死亡時間在3月27日上午。
家屬:24小時待命“過勞死”
小黎和其他幾名親友,從外地趕到南寧的目的,除了料理后事外,主要還是想討要個說法。
“每次打電話回家,都說很忙,壓力很大。”成呂某的舅舅劉先生說,外甥從小身體一直很健康,也很少去醫院,他的死和工作有很大關系。劉先生的肯定口氣還來自于一年前的一起事故:2013年4月,成呂某因工受傷,造成-腦損傷。
除了看得見的傷口,更多的傷害或許還體現在日復一日的繁忙工作中,在整理成呂某遺物時,親友們發現,成呂某的工作并不是朝九晚五,而是固定標準工時制加不定時工作制,也就是除了固定上班外,還隨時有其它任務需要完成。員工守則也規定手機必須24小時開機。
成呂某生前留下的工作筆記,記錄了一些他生前的工作狀態,其中不少都是在午夜12時以后干活。小黎也說,晚上丈夫在睡覺時被公司電話吵醒是經常有的事情,然后就是起身出去。
咨詢過律師的成呂某親友,略微知道鑒定為工亡的苛刻條件,死亡是不是上班時間,地點是不是工作崗位都很重要,但他們堅持認為,成呂某應該屬于工亡,是24小時連軸轉導致了“過勞死”。
公司:已準備好善后方案
某公司方面并不認可家屬關于“工亡”的說法。某公司廣西區行政部負責人張先生表示,公司對成呂某的不幸逝世,深表同情,但根據相關規定,他的離世屬于非因工身亡。
上述負責人承認,公司有主管以上人員24小時開機候命的規定,成呂某生前所在的部門確實工作也挺多,但并不是說,成呂某每天都24小時連軸轉,只是遇到了突發情況,才需要處理。此外,對于成呂某曾受傷是否有可能是死因一事,對方表示尚未有權威證據可以證明。
張先生透露,目前公司已有的補償方案主要由三部分組成:一是國家法定的職工保險,三是公司特別為管理人員購買的意外險,三是職工自發捐助。三者相加總共可以籌集40萬元左右的款項,公司愿意全額支付,但這還遠沒達到家屬的賠償要求。如家屬實在不同意,公司愿意通過司法途徑處理賠償問題。若還有問題,可咨詢律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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