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勞動合同的內容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遵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約定的。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并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都應認真履行。如果一方需要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必須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否則,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違法、無效的。勞動合同變更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對變更的內容簽訂書面協議。本案中,公司在沒有取得錢x同意的前提下,擅自調動錢x的工作崗位,使勞動合同發生了變更,并且公司的行為事后也沒有得到錢x的同意,因此其行為是不合法的,并且也違反了公司與錢x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有關約定,因此,公司的行為是違法、違約行為。
具體案例
錢x是北京某名牌大學畢業生,原是北京某中央企業國際貿易部的經理,與公司簽了兩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合同的變更,需要經過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有權拒絕甲方安排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這是因為錢x是國際貿易專業畢業,不希望做與專業無關的工作,公司為了留住她,答應了這些條件。這也是她簽訂勞動合同的初衷。一年以后,公司換了總經理。出于工作的需要,新老總準備調錢x去別的部門做經理,錢x不同意,拿出合同來與公司爭辯,要求恢復原工作崗位,被新老總拒絕,以這是總經理的權限不需要經得他本人的同意,并告訴錢x要么以單位利益為重,服從單位的安排;要么走人。
錢x特咨詢律聊律師:未經本人同意,用人單位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嗎?
新法新規
新的《勞動合同法》對于勞動合同的變更,基本保留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只是對于變更勞動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作出了更加明確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律師提醒
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以為自己有自主經營權和用工權,便覺得自己有權對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做出適當變更,其實這是一種很錯誤的理解,勞動合同變更必須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或者在一定特殊情況下,變更才有效力,否則,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是無效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7月5日)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2、《勞動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3、《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2002.2.1)第四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的試用期超過法定期限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變更相應的勞動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單位對超過的期限,按照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試用期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第二十五條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第二十六條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繼承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用人單位變更名稱的,應當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名稱。
第二十八條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其相關內容的,應當將變更要求以書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應當在15日內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4、《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六條勞動你就能了解到更多維權策略)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六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一)雙方協商同意的;
(二)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已經修改的;
(三)企業合并、停產、轉產或依法宣告破產的;
(四)因工致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應在15日內作出答復。逾期不答復,視為同意變更勞動合同。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沒有變更,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勞動者從事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或調換崗位。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發生事故或災害,需要及時搶修或救災;
(二)因生產、工作需要,單位內部機構或工種、崗位之間的臨時調動;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5、《廣州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廣州市人大公告[第87號])第十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一)經雙方協商同意的;
(二)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失效的;
(三)勞動合同期限雖滿,但依法不得終止勞動合同的;
(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
(五)符合勞動合同約定的變更條件的。當事人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書面通知對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書面答復并與通知方進行協商;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沒有依法變更,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勞動者從事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但有下列情況除外:
(一)發生火災或其他災害,需要及時搶修或救災的;
(二)因生產工作需要,在用人單位內部部門或崗位之間作臨時性、有確定期限的調動或外派工作,勞動者又能勝任的。
6、《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第二十三條變更勞動合同,應當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的,勞動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五條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和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不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約定,由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承擔或者部分承擔對勞動者的義務。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未按照約定承擔對勞動者的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對勞動者的義務。
7、《江蘇省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辦法》(試行)第十二條由于情況發生變化,經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并作書面記錄,變更條款較多的,勞動合同可以重新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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