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日,魏某在駕駛車輛上班的途中,與同屬上班途中的鄭某相撞,兩人均當場受傷。
交警部門認定魏某負全部責任。之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魏某不屬于工傷,鄭某為工傷。魏某所在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魏某所在公司認為,兩人都是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既然鄭某能認定為工傷,魏某也應認定為工傷。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鄭某是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符合認定工傷的情形,應認定為工傷。魏某雖然也是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但魏某負全部責任,不符合認定工傷的情形,不應認定為工傷。法院維持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認定結論。
本案中,同起事故的兩人之所以出現了截然不同的認定結果,適用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綜上可見,在上下班途中,只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才能認定工傷。只有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才是職工能否認定工傷的一個重要條件。根據有關規定,“非本人主要責任”事故認定應當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鐵道等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結論性意見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
可見,職工交通事故情形不同,適用法律依據就可能不同,認定結果也不盡相同,千萬不要混淆操作。
來源:人社部、廣東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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