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鍵詞:企業法人;吊銷;注銷;主體資格 中圖分類號:X3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2374(2009)08-0099-02 隨著經濟活動的日漸頻繁,經常會遇到作為訴訟主體的企業法人在起訴前或訴訟中被注銷、二審中發現一審法院將已注銷企業作為訴訟主體、作為訴訟主體的企業在二審期間被注銷等情形下,如何從程序和實體上進行裁判等問題,由于現行程序法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以至于審判實踐中對如何處理這些問題上存有觀點和做法上的不統一,出現裁判結果對當事人權利保護不均衡的現象。為妥善處理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筆者試從實務中常見的實際情況出發結合普遍適用的理論觀點,談一談關于已被注銷的企業如何確定訴訟主體。 一、關于企業法人終止的認定標準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四十一條:“企業法人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即取得法人資格”的規定可見,我國對企業法人的成立即法律擬制人格的確認問題上,實行的是強制登記主義或登記要件主義,即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設立登記(頒發營業執照)為判斷標準。對于企業法人的終止即人格消滅的時間或標準的確認問題上,民法理論上一直存有爭論,有的主張清算終止主義即企業法人人格在清算終結后消滅,在清算期間視為存續;有的主張登記要件主義即以注銷登記為確認標準,認為只要沒有辦理注銷登記,法人人格仍然存續。從《民法通則》第四十六條:“企業法人終止,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并公告”及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等法律規定看,我國對企業法人人格消滅或者法人權利能力終止的確認問題上,同樣采取的是登記要件主義。 該確認原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上亦有體現,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條:“法人終止,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圍外的活動”的規定,我國實行的是“先清算后終止”的制度,即由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完債權債務后再辦理注銷登記。但是依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導致企業法人終止的原因包括依法被撤銷、解散、依法宣告破產、其他原因等,其中,依法被國家行政管理機關決定撤銷、強制解散及上述“其他原因”所包括的因企業歇業、被吊銷營業執照等原因而被注銷的,屬于國家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法人的違法行為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措施,而自愿解散申請注銷的則屬于民事法律行為。因企業被注銷的原因的復雜多樣,也產生了因不同的注銷原因導致注銷前清算與否存有差異的現象,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就規定:“企業法人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繳其公章,并將注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其債權債務由主管部門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由此可見,先注銷后清算或未清算、無人清算的情況客觀存在,應視具體情況區別對待,不可一概而論。 二、關于一審期間發現作為原告或被告的企業法人已被注銷情形下的處理對策 (一)被注銷企業尚未清算完畢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原經濟庭于2000 年1 月26 日庭務會“關于企業歇業、撤銷或被吊銷營業執照后的訴訟問題”的討論意見,對于企業法人因主管部門決定撤銷及因歇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而被登記主管部門注銷的,屬于法人終止,應當辦理注銷登記,并對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如果企業成立清算組清理債權債務尚未清算完畢的,按照法人理論,在清算范圍內法人資格視為存續,其性質屬于清算法人,當然可以作為訴訟主體起訴應訴。如果沒有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以負有清算之責的清算主體為訴訟主體。關于清算主體的認定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國光于2001 年11 月13 日在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對此問題已予明確:國有企業清算主體是其上級主管部門;集體企業的清算主體是其開辦單位;聯營企業的清算主體是其聯營各方;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主體是其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體是其控股股東。 筆者認為,依據上述原則,對審判實踐中常見問題可作如下處理:(1)對于企業法人未經清算而因主管部門決定撤銷及因歇業、被吊銷營業執照等被登記主管部門注銷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一條:“企業法人未經清算即被撤銷,有清算組織的,以該清算組織為當事人;沒有清算組織的,以作出撤銷決定的機構為當事人”的規定,此后成立的清算組或清算主體為履行清算之責主張債權的,可作為原告起訴。對已注銷企業仍以自己名義而未以清算組或清算主體名義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7)7 號《關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第八條“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的起訴,應當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案件受理條件進行審查:(1)起訴人應當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之規定進行審查;對堅持以注銷企業名義起訴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之規定處理,即對立案前發現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的,人民法院應當以訴訟主體不適格為由裁定駁回起訴。(2)對于作為被告的企業法人在一審立案前未被注銷,在立案后因主管部門決定撤銷及因歇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而被登記主管部門注銷的,人民法院不應以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原告起訴,而應告知當事人變更清算組或清算主體為被告參加訴訟。 (二)被注銷企業已清算完畢的情形 對于被注銷企業是否已清算完畢的判斷標準問題,筆者結合實務中常見情形,認為應以被注銷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清算報告》等為依據。對于清算主體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材料中承諾“企業的債權債務已清算完畢”后,又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清算報告》之外的債務人的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原經濟庭于2000 年7 月11 日庭務會“關于企業歇業、撤銷或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清算主體的法律責任問題”的討論意見,清算主體關于“企業的債權債務已清算完畢”的承諾具有對公承諾的性質,對公允諾具有強制執行效力,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該允諾進行裁判,因此,筆者認為可判決駁回清算主體的訴訟請求。 (三)清算主體未經清算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材料中承諾“企業的債權債務已清算完畢”,而《清算報告》之外的債權人以清算主體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情形 (1)對于清算主體未盡清算之責,致使債權人的債權受到實際損失的,按照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庭推精要”的意見,人民法院可依據《民法通則》關于企業法人終止后應清理債權債務和關于侵權責任的規定,判決清算主體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原告必須對侵權責任的法定構成要件及侵權責任范圍承擔舉證責任。(2)對于清算主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材料中承諾“企業的債權債務已清算完畢”而實際對原告主張的債權未予清算的,按照前述對公允諾強制效力的原則,人民法院可在核實債權數額的前提下,判令清算主體承擔清償責任。 三、關于二審期間發現作為訴訟主體的企業法人已被注銷情形下的處理對策 對于一審法院將已被注銷企業法人作為訴訟主體并作出判決的情形。實務中,對于一審法院將已被注銷企業法人作為原告的,有的意見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八十六條:“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審出現審理的案件,認為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審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銷原判,駁回起訴”的規定,二審法院可直接裁定撤銷原判,駁回原審原告的起訴。筆者認為,上述程序法規定的“不應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的范圍,僅限定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的“不屬法院主管、管轄、依法不得在一定期限內起訴、合同約定仲裁”等七種情形,而不包括當事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的情形,若二審法院依據該條規定駁回原審原告的起訴似與司法解釋的立法原意相違背。筆者認為,對于一審法院將已被注銷企業法人作為訴訟主體(原告或被告)并作出判決的,二審法院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為由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后,案件重新回到一審程序,一審法院可依據前述“關于一審期間發現作為原告或被告的企業法人已被注銷企業情形下的處理對策”進行處理,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法經(2000)24號函(函復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關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后,其民事訴訟地位如何確定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的企業法人做出的一種行政處罰。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依法進行清算程序結束并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后,該企業法人才歸于消滅。因此,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至被注銷登記前,該企業法人組成人員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參加訴訟,債權人以被吊銷營業執照企業的開辦單位為被告起訴的,......
編者說明:本文節選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168.公司解散或注銷是否意味著該公司法人的訴訟主體資格消滅問:公司解散或注銷是否意味著該公司法人的訴訟主體資格消滅?答:長期以來,受《民法通則》(已廢止)在法人總則部分對法人終止制度規定較為簡單、對市場退出機制的研究不夠重視等多種因素影響,理論界和實務界對公司解散、公司終止、公司注銷等概念時常在認識上出現混同。《民法總則》(已廢止)為解決上述認識問題,在法人總則部分明確法人終止的法定事由和......
吊銷企業法人的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違法企業法人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在該企業法人尚未注銷登記之前,其仍具有法人資格,仍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本文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報案例即認為:判斷企業法人資格存續與否,應當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否注銷其法人資格為標準。針對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是否還具有法人資格問題,筆者在延伸閱讀部分另檢索和梳理了7個真實判例,通過提供鮮活的案例,使讀者對該問題的認識更加深入。 最高人民法院:只要企業尚未被注銷,即使被吊銷營業執照,仍具有法人資格且有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