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說明:本文節選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168.公司解散或注銷是否意味著該公司法人的訴訟主體資格消滅
問:公司解散或注銷是否意味著該公司法人的訴訟主體資格消滅?
答:長期以來,受《民法通則》(已廢止)在法人總則部分對法人終止制度規定較為簡單、對市場退出機制的研究不夠重視等多種因素影響,理論界和實務界對公司解散、公司終止、公司注銷等概念時常在認識上出現混同。《民法總則》(已廢止)為解決上述認識問題,在法人總則部分明確法人終止的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使上述概念的界限更加明晰。
第一,解散僅是法人終止的原因行為,而不是法人終止的必經程序,不能與清算程序相提并論。法人基于自愿作出解散決議或者因行政強制被解散的,都是法人解散事由的情形之一。對于法人解散,至多也只能看作一個行為,而不應認為是法人終止中存在解散程序。因此,在法人終止的語境下,法人解散作為法人退出市場的原因行為,其概念的名詞屬性更為強烈。故而,法人解散并不意味著法人終止,未經清算和注銷登記,該法人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
第二,法人終止是在法人解散等事由出現,經清算和注銷登記程序后所形成的法人資格消滅的法律效果。因此,法人終止相較于法人解散、法人清算和法人注銷,是一個上位和整體概念,四者不在一個層次。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法人注銷雖然是法人終止效果的完成標志,但法人注銷與法人終止也不能簡單等同。根據《民法典》第七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即終止,無須辦理注銷登記。在此情形下,法人終止并不需要以法人注銷為前提。
對于以上概念的界限,簡言之,解散指引起法人終止的原因,是法人終止的開始,之后法人進人清算程序,一般情況下完成清算并經注銷登記,法人民事主體資格才歸于消滅,法人終止這一整體效果才最終達成。
基于以上認識,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在法人出現終止事由時,只要其未依法清算完畢并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其民事主體資格就仍然存續,仍應作為民事訴訟主體參加訴訟活動,并按照法人制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來源 | 節選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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