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規定,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在訴訟中,法定代表人自然是公司的訴訟代表人。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死亡必定會對公司的訴訟活動產生影響。筆者就司法實踐中幾個常見情形進行探討,期以拋磚引玉。
一、法定代表人死亡,訴訟主體如何列明?
《公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公司依法清算結束并辦理注銷登記前,有關公司的民事訴訟,應當以公司的名義進行。公司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尚未成立清算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
筆者認為,根據該規定,即使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只要公司尚未被注銷,則有關公司的訴訟,應以其名義進行。
在(2016)湘10民終1832號案中,郴州市中級人民認為,法定代表人只是代表公司的事務執行人,在訴訟中也只是公司的訴訟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死亡并不能導致公司喪失訴訟主體資格。
在(2016)粵15民終266號案中,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上訴人起訴的是被上訴人汕尾市糧油貿易公司,而不是被上訴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其人格和公司人格互相獨立,法定代表人死亡不等于法人資格終止,企業法人在注銷之前均具有法人資格,依法可以參加訴訟。
本案中,被上訴人至今沒有向工商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其法人資格依舊存在,即公司的訴訟主體資格仍然存在。原審法院以被上訴人的法定代表人黃榮利已死亡,戶籍證明已被汕尾市公安局注銷,并且被上訴人于2004年至現在沒有向汕尾市工商局年檢,無經營地址,作出駁回起訴的裁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糾正。
二、法定代表人死亡,是否應該中止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筆者認為,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焙偷谌藯l“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規定,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的人格互相獨立,因此,在公司未注銷前,法定代表死亡并不影響公司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法院無需中止案件訴訟。
但實踐中,法院一般會基于實際情況,給予公司適當的時間,讓其根據公司章程或法律規定,重新選舉法定代表人參與訴訟,如果公司不選舉的,也無其他訴訟代表人的情況下,在法律文書中,一般仍應列法定代表人欄,但應在其后加(),標注“已死亡”即可。
如果法院因法定代表死亡而裁定中止訴訟,應引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款第(六)項“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而不應是其他條款。
三、法定代表人死亡,公司訴訟代表人應如何確定?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五十條規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記的為準,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法人,以其正職負責人為法定代表人;沒有正職負責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經變更,但未完成登記,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筆者認為,參照上述法律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后,在未依規定選出新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下,如果公司有主持工作的副負責人的,法院也可以列該副負責人為公司訴訟代表人。如果法定代表人已經變更,但未完成登記,其要求代表法人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四、法定代表人死亡,法律文書應如何表述?
2007年6月27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后訴訟代表人如何確定等問題的解答》第五條規定:法律文書首部內容應當客觀反映訴訟參加人的基本情況。法定代表人死亡后,其民事行為能力自然終止,即使該法定代表人已參與了一部分訴訟,也不應再出現在法律文書的首部。因此,在尚未產生新的法定代表人的情況下,應當寫明公司訴訟代表人的情況,表述為:“訴訟代表人:張某某,該公司股東(或董事、監事等)?!痹诎讣徖斫涍^一節中,可將法定代表人死亡情況以及訴訟代表人的產生過程進行簡要的陳述?!肮P者表示認同。
五、一人公司股東兼法定法表人死亡,可否參照上述規定處理?
筆者認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相比,最大的不同在于其股東人數,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并無兩樣。因此,一人公司股東兼法定法表人死亡,本文一、二、三、四部分的規則可以對其直接引用。
在(2015)遼民再終字第9號案中,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三農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也屬于企業法人,按照《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半m其股東死亡,但法人主體資格仍然存在,因此不應駁回銘益公司對三農公司的起訴。
來源:無訟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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