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共有19個條文,涉及股權執行問題的方方面面。經初步學習,其中有不少新的內容值得關注:
第一,明確在無法確定股權價額時,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凍結的比例和數量進行凍結(第5條第1款第2句)。解決司法實踐中關于凍結股權前,難以確定股權價額,是否必須先進行評估的困惑。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標準僅為執行實施機構在保全或者查封時適用的規則,被執行人提出超額凍結異議時,執行審查部門應當根據被執行人提供的證據材料進行審查。第二,明確股權凍結的“一元模式”(第6條第1款),即到公司登記機關進行凍結。解決司法實踐中,可以分別到股權所在公司、股權托管機構、公司登記機關進行股權凍結,導致產生的順位爭議,并為未來構建網絡信息化凍結留下制度空間。第三,明確股權無法評估的,可以以適當高于執行費用的金額確定起拍價(第12條第2款)。解決司法實踐中,因缺乏評估資料導致股權無法處置的情況。需要注意的是,適用該規則需要滿足四個條件:一是被執行人無法提供且人民法院經依法調取無法取得相關評估資料。(第12條第1款、第11條第2款);二是評估機構根據現有資料無法出具評估報告(第12條第2款);三是經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第12條第2款);四是公司股權并非明顯無價值(第12條第2款但書)。第四,明確人民法院處置的股權,變更需要經過審批的,受讓人取得審批后,人民法院才能出具成交裁定(第15條第2款)。解決司法實踐中,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特定股權轉讓需要經有關部門審批,但“成交裁定送達受讓人,受讓人即取得股權”之間可能存在的規則沖突。需要注意的是,對于明知不具備競買資格和條件依然參與競買的競買人,如果其在競買成交后合理期限內未取得審批的,將適用“悔拍”的規則——不予退還保證金+彌補差價。第五,明確執行依據確定交付一定比例股權,執行依據作出后,被執行人持有的股權比例發生變化時,執行機構應強制交付多大比例的股權。(第16條)比如,某公司有甲乙丙丁四個股東,甲、乙、丙、丁各出資100萬元,分別持有25%的股權,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甲應當向丙交付其持有的公司25%的股權(對應的出資額是100萬元)。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后,公司引入股東戊(出資400萬),公司注冊資本變為800萬。此時雖然甲的出資額仍為100萬,但持股比例已由25%變為12.5%。在執行程序中如果仍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25%要求甲交付股權,則交付的出資額將為200萬(25%乘以400萬),這顯然不是生效法律文書的本意。在此種情況下,應當按照生效法律文書作出時該比例所對應的出資額交付股權,即應當交付出資額為100萬的股權(25%乘以400萬)。以下為《規定》全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2021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5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0日法釋〔2021〕20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若干問題的規定(2021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50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為了正確處理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中的有關問題,維護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股權,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但是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以及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除外。第二條 被執行人是公司股東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權,不得直接執行公司的財產。第三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以被執行股權所在地確定管轄法院的,股權所在地是指股權所在公司的住所地。第四條 人民法院可以凍結下列資料或者信息之一載明的屬于被執行人的股權:(一)股權所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等資料;(二)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備案信息;(三)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公示信息。案外人基于實體權利對被凍結股權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第五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股權,以其價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凍結。股權價額無法確定的,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申請凍結的比例或者數量進行凍結。被執行人認為凍結明顯超標的額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異議,并附證明股權等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價額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查后裁定異議成立的,應當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解除對明顯超標的額部分的凍結。第六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股權,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送達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股權凍結自在公示系統公示時發生法律效力。多個人民法院凍結同一股權的,以在公示系統先辦理公示的為在先凍結。依照前款規定凍結被執行人股權的,應當及時向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人送達裁定書,并將股權凍結情況書面通知股權所在公司。第七條 被執行人就被凍結股權所作的轉讓、出質或者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不得對抗申請執行人。第八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股權的,可以向股權所在公司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在實施增資、減資、合并、分立等對被凍結股權所占比例、股權價值產生重大影響的行為前向人民法院書面報告有關情況。人民法院收到報告后,應當及時通知申請執行人,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除外。股權所在公司未向人民法院報告即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處理。股權所在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故意通過增資、減資、合并、分立、轉讓重大資產、對外提供擔保等行為導致被凍結股權價值嚴重貶損,影響申請執行人債權實現的,申請執行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第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基于股權享有的股息、紅利等收益,應當向股權所在公司送達裁定書,并要求其在該收益到期時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對到期的股息、紅利等收益,可以書面通知股權所在公司向申請執行人或者人民法院履行。股息、紅利等收益被凍結后,股權所在公司擅自向被執行人支付或者變相支付的,不影響人民法院要求股權所在公司支付該收益。第十條 被執行人申請自行變價被凍結股權,經申請執行人及其他已知執行債權人同意或者變價款足以清償執行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但是應當在能夠控制變價款的情況下監督其在指定期限內完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第十一條 拍賣被執行人的股權,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的程序確定股權處置參考價,并參照參考價確定起拍價。確定參考價需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稅務機關等部門調取,也可以責令被執行人、股權所在公司以及控制相關材料的其他主體提供;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并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處理。為確定股權處置參考價,經當事人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審計機構對股權所在公司進行審計。第十二條 委托評估被執行人的股權,評估機構因缺少評估所需完整材料無法進行評估或者認為影響評估結果,被執行人未能提供且人民法院無法調取補充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評估機構根據現有材料進行評估,并告知當事人因缺乏材料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評估機構根據現有材料無法出具評估報告的,經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以適當高于執行費用的金額確定起拍價,但是股權所在公司經營嚴重異常,股權明顯沒有價值的除外。依照前款規定確定的起拍價拍賣的,競買人應當預交的保證金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酌定。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拍賣被執行人的股權,應當采取網絡司法拍賣方式。依據處置參考價并結合具體情況計算,拍賣被凍結股權所得價款可能明顯高于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對相應部分的股權進行拍賣。對相應部分的股權拍賣嚴重減損被凍結股權價值的,經被執行人書面申請,也可以對超出部分的被凍結股權一并拍賣。第十四條 被執行人、利害關系人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由請求不得強制拍賣股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被執行人未依法履行或者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二)被執行人認繳的出資未屆履行期限;(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對該股權自行轉讓有限制;(四)公司章程、股東協議等對該股權自行轉讓有限制。人民法院對具有前款第一、二項情形的股權進行拍賣時,應當在拍賣公告中載明被執行人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出資期限等信息。股權處置后,相關主體依照有關規定履行出資義務。 第十五條 股權變更應當由相關部門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公告中載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的資格或者條件。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就競買資格或者條件征詢相關部門意見。拍賣成交后,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買受人持成交確認書向相關部門申請辦理股權變更批準手續。買受人取得批準手續的,人民法院作出拍賣成交裁定書;買受人未在合理期限內取得批準手續的,應當重新對股權進行拍賣。重新拍賣的,原買受人不得參加競買。買受人明知不符合競買資格或者條件依然參加競買,且在成交后未能在合理期限內取得相關部門股權變更批準手續的,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保證金不足以支付拍賣產生的費用損失、彌補重新拍賣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差價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原買受人補交;拒不補交的,強制執行。第十六條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被執行人交付股權,因股權所在公司在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后增資或者減資導致被執行人實際持股比例降低或者升高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生效法律文書已經明確交付股權的出資額的,按照該出資額交付股權;(二)生效法律文書僅明確交付一定比例的股權的,按照生效法律文書作出時該比例所對應出資額占當前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比例交付股權。第十七條 在審理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件中,當事人提出要求公司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訴訟請求且其主張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當事人未提出前述訴訟請求的,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向其釋明。生效法律文書僅確認股權屬于當事人所有,當事人可以持該生效法律文書自行向股權所在公司、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股權變更手續;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不予受理。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在其他營利法人享有的投資權益強制執行的,參照適用本規定。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附件:主要文書參考樣式
×××人民法院
協助執行通知書
(××××)……執……號
×××市場監督管理局:
根據本院(××××)……執……號執行裁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請協助執行下列事項:
一、對下列情況進行公示:凍結被執行人×××(證件種類、號碼:……)持有×××……(股權的數額),凍結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凍結期間,未經本院許可,在你局職權范圍內,不得為被凍結股權辦理 等有礙執行的事項(根據不同的公司類型、凍結需求,載明具體的協助執行事項)。
××××年××月××日
(院印)
經辦人員:×××
聯系電話:……
×××人民法院
協助執行通知書
(回執)
×××人民法院:
你院(××××)……執……號執行裁定書、(××××)……執……號協助執行通知書收悉,我局處理結果如下:
已于××××年××月××日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將你院凍結股權的情況進行公示,并將在我局職權范圍內按照你院要求履行相關協助執行義務。
××××年××月××日
(公章)
經辦人員:×××
聯系電話:……
來源 | 赫法通言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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