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企業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 當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導致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經和解整頓仍不能實現和解協議約定的清償義務,由人民法院裁定后,宣告破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 1、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與債權人不能達成和解協議的; 2、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協議; 3、債務人在整頓期間有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4、債務人在整頓期滿后有《企業破產法》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情形......
發布部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文號:(2004年2月16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7次會議通過)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樹立現代企業破產理念,指導我市各級法院對企業破產案件的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以下簡稱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適用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貫徹意見)、《......
破產界限 破產界限也叫破產原因,它是指在什么情況下法院可以宣告債務人破產。企業只有達到了法定的破產界限,債權人或者債務人才能提出破產申請,法院也才能進行破產宣告。我國《企業》第3條第1款規定的全民所有制企業破產的界限是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1條的規定,所謂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第一,債務的履行期限已屆滿;第二,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債務的能力。債務人停止清償到期債務并呈連續狀態,如無相反證據,可以推定為不能清償到期債......

一、關于受理破產案件后執行案件的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訴意見》)第244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對債務人的其他民事執行程序、財產保全程序必須中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
破產案件涉及資產重組、職工安置、社會穩定等一系列的關系,錯綜復雜,審理難度頗大。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破產案件新情況層出不窮,需要我們不斷調查研究,總結分析,為破產案件審理鋪平道路。筆者從此類案件有關統計數字出發,探究當前破產案件特點、存在問題...
一、破產和解是否收取受理費破產和解需要收取受理費。當破產申請由債權人提出時,應當預交破產費用。《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和《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按照破產企業財產總值及財產案件收費標準,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最高不超過10萬元,可以預...
新《破產法》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 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
律師收費是根據破產案子的財產價值總額的一定比例收費的。 相關收費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對管理人的報酬作了明確規定: 一、 管理人的報酬根據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圍內分段確定:...
可以對破產企業進行起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以破產企業為債務人的其他經濟糾紛案件,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分別處理:(1)已經審結但未執行的,應當中止執行,由債權人憑生效的法律文書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
可以對破產企業進行起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以破產企業為債務人的其他經濟糾紛案件,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分別處理:(1)已經審結但未執行的,應當中止執行,由債權人憑生效的法律文書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
一、破產申請的受理時限 1、對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受理時限以及債務人的異議期限。破產法第10條規定,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后,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這是因為,破產對債務人來說是生死攸關的事情,故債務人有權及時知道自己...
【摘要】程序法是實體法的載體,破產程序應該具有公開透明、多方參與、公權中立、期限科學等特征。破產受理程序是破產開始的標志,決定了破產的案件的實質進展。我國的破產申請審查采取形式、實質雙審查標準,且采取非公開審查方式,法院無法在短期限內客觀公...
在各國破產法當中,破產程序的啟動者一般規定為兩類主體,即債務人與債權人。 在市場經濟比較成熟的國家,大多數的破產案件是由債務人來啟動的,債務人向法院自愿提出破產申請,所以在許多國家有自愿申請破產程序(如英、美、俄羅斯破產法)。為什么債務人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