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能否申請協調征地補償標準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征地補償標準是可以申請協調的,土地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后要進行公告,并且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等人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二、土地征收補償存在的問題
(一)對“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確的界定
根據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并給予補償。由此可以看出,土地征收的前提必須是為“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現行法律、法規并沒有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實踐中建設項目繁多,“公共利益需要”的尺度很難把握,政府在巨大經濟利益的驅動下,極易打著公共利益的幌子,將商業目的用地納入土地征收的范圍,從而損害被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二)土地征收的補償問題突出
由于目前土地一級市場由國家壟斷,集體所有制土地不能直接進入市場交易,土地征收是政府強制性取得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一種方式,因此這種所有權的轉移是有償的行政行為。我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雖然對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作出了規定,但補償標準不夠科學合理,補償方式單一,安置責任不明確,甚至使失地農民徹底失去生存的依靠,導致農民對征地行為的不滿,引發大量糾紛,甚至出現政府低價獲得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再高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情況,導致嚴重的過度征收及種種難以通過制度加以規范的違法浪費行為。
(三)土地征收程序欠缺,導致土地征收權的濫用
科學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可以預先設定行政機關的權限,規定其決策的依據和步驟,避免行政機關專斷和濫用職權,保證土地征收的順利進行。但是在我國,土地征收程序的規定過于簡單,缺少必要的監督機制,容易帶來行政權力的泛濫。且由于土地征收費用低,很多土地被征收后閑置,造成大量土地資源的浪費,使農村土地流失嚴重。
(四)土地征收透明度不高,容易引起矛盾激化
被征收土地者在整個土地征收過程中處于被動的劣勢地位,如補償方案的確定是由政府核準并實施,難以避免暗箱操作行為的發生,征收程序的公示性難以保障。而人民法院在審理土地征收及補償行政案件中,常常受到來自于地方保護主義的壓力,農民為了尋求救濟的途徑,往往采取集體上訪甚至更為極端的解決方法,成為社會的不穩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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