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原則
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原則,是指經濟建設和環境保護必須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實現經濟與環境的協調發展,從而保障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二者是對立統一的關系,保護好環境,維護生態平衡,促進生態系統的良性循環,有利于經濟的發展;經濟發展了又為保護和改善環境提供必要的條件。反之,環境污染了,資源破壞了,人體健康損害了,經濟的發展就會受到很大地制約。
(2)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確立這樣的原則,是由環境污染與危害的特性決定的:環境污染一旦發生,一般在短期內難以消除,不少環境要素遭到破壞后,要恢復正常極為困難,有的甚至是不可恢復的,所以要以預防為主;環境污染引起的某些疾病,潛伏期長,不易被發現,發病以后難以根治;環境受污染和破壞后,治理和恢復的代價很高;要將環境污染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光著眼于對新污染的“防”尚不夠,還要對已有的污染與破壞采取綜合性的措施進行積極治理。
(3)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
上個世紀60年代末,人們認識到,控制環境污染與破壞,必須從全局和整體上加以考慮,治本的首要辦法是“全面規劃,合理布局”。很多環境污染問題,是由于缺乏整體規劃、布局不合理造成的,布局一旦錯了,鑄成了事實,要想糾正就很不容易。現有還有一種現象,工業布局中搞地方保護,損人利己,如各地將污染工業安排在自己的下游或者主導風之外,只管自己的發展,不管別人、別的地區的死活(市交接邊界、省邊界),釀成跨地區污染糾紛,逃避監管,增加了處理難度。《環境保護法》第十二條關于環境保護規劃的制定和綜合平衡的規定、第十三條關于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關于自然保護區等的管理、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關于城市規劃和城鄉建設的規定等條款的內容,都體現了這一原則。
(4)誰污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的原則
《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第二十八條關于排污單位要“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并負責治理”的規定,第二十九條“對造成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的規定,都體現了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第十九條關于“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等等規定。誰污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的原則,充分體現了生產者、經營者、開發者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一致性。實行這樣的原則,有利于推動污染者治理污染,有利于籌措污染治理資金,有利于保護資源的合理開采和永續利用。現在,我們面臨的大量問題是污染者不治理、開發者不保護、破壞者不恢復。根據江西農業大學森林多種效益計量評價課題組對井岡山森林研究表明:在森林資源總效益中森林直接生產生物產品的效益僅占9.8%,而間接的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卻占90.2%。人們為了取得9.8%的資源直接生物產品效益,以犧牲90.2%的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為代價。
環境保護法基本原則有哪些環保法的基本原則有:1、環境保護與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的原則。這一原則是指正確處理環境、社會、經濟發展之間的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相互制約的關系,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堅持經濟建設、城鄉建設、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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