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憲法關于環境保護規定的基本分析自20世紀60—70年代以來,各國憲法為了回應和解決生態危機,從整體表現出了生態化的發展趨勢,主要有三種模式:一是環境基本國策;二是環境基本權利;三是環境基本義務。環境基本國策由于其自身的效力問題,多年來一直飽受學界的詬病;環境基本權利由于其自身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理論界眾說紛紜,莫衷一是,至今關于環境權的概念、主體、內容等基礎性的問題尚未達成基本的共識,這成為了環境權憲法化乃至司法化的最主要的障礙。因此,筆者認為,相比之下,采用環境基本義務”的模式,也許是當前憲法回應生態危機、維護環境安全最有效的手段,而且這也與我國環境立法的傳統模式相吻合。就目前我國的環境立法體系而言,無論是為了實施以環境保護為目的的國際公約,還是為了履行對人類的環境職責或對國際條約的義務而建立的國內立法,都是通過確認義務和督促履行義務來實現保護環境的目的的。我們認為這種義務本位”的傾向并沒有錯,而我們需要改進的是:怎樣彌補應當設置而沒有設置的義務空白;怎樣把義務分配得更加合理;怎樣確保法定環境義務能實際履行。總之,對影響環境的所有主體普遍設定義務,并要求他們履行義務是實現對環境有效保護的惟一出路,而現在我們需要做的就是把環境義務的堤防牢固地建立起來。具體到憲法層面上,就是通過憲法明確規定所有的義務主體都負有保護生態環境的憲法義務。我國憲法關于保護環境的規定集中體現在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國家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森林。”該條款可以被理解為包含了如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國家有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的義務。二是國家有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義務。三是國家有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義務。四是國家有采取措施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森林資源的義務。從該條文中可以看出,我國現行憲法對環境保護的規定在主體上主要局限于國家”,強調國家在保護環境、維護生態安全方面的作用,而對國家以外的其他主體并未作出相應的規定。如上所述,對影響環境的所有主體普遍設定義務是實現對環境有效保護的主要出路,而這里的所有主體”一般而言,包括國家、自然人和各種組織。這些組織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校、醫院等等。為了表述上的方便,采用《環境保護法》第六條的做法,將這些組織統稱為單位”,也就是說環境義務的主體主要包括三大類,即國家、自然人和單位。所以說,現行憲法關于環境保護的規定,明顯忽視了自然人”和單位”這兩個重要的環境義務的主體。從更為有效地保護環境和維護生態安全的目的出發,筆者認為在以后的修憲中憲法應該以明示的方式全面確認所有義務主體都負有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二、環境義務憲法化的模式比較世界環境義務立法基于各國的不同文化理念和法律傳統,產生了多種多樣的設計方式。綜觀各國憲法中環境義務的條款,大致可以歸為如下幾種設計方式:一是義務型。一些國家的憲法中在規定環境義務的時候,采取了單一義務型的設計模式,即僅僅是規定了公民保護環境的義務,而沒有規定公民的環境權利和政府保護環境的義務。如俄羅斯憲法規定:每個人都有保護自然環境、愛護自然財富的義務。”作出類似規定的還有塞爾維亞、摩爾多瓦、阿塞拜疆、哈薩克斯坦、烏克蘭等。這些國家的憲法大多是新近頒布的,代表了世界憲法發展的基本趨勢。二是權義結合型。不少國家在規定保護環境的義務時采取了這種方式,就是在憲法中既規定了公民享有良好適宜的環境權,同時也規定他們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如格魯吉亞憲法規定:每個人都有權生活在有益于健康的環境,有權利用自然和文化環境。每個人都應保護自然和文化環境。”作出類似規定的還有黑山、莫桑比克、西班牙、保加利亞、葡萄牙等。
【摘要】基于環境民主的公共性特質,一個國家的民主發育進程最有可能表達于環境保護領域。由于環境利益的多重性和復雜性導致環境民主理念轉化為具體制度的艱難性,而環境民主的權利化構造恰是良好的制度選擇。這種環境民主的權利化構造不僅使得環境民主具有法...
【摘要】環境標志的實施有利于環境友好產品的銷售,也有成為發達國家新的貿易壁壘的趨勢。入世后,我國環境標志制度的不足已影響了對外貿易的發展。為應對WTO中關于環境標志議題的挑戰,本文通過分析環境標志的特點和我國環境標志制度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
[內容提要]環境問題是當今國際社會的普遍問題,這一問題在我國尤為突出,由于特殊的國情,我國的環境問題呈現出與眾不同的原因,并且隨著西部大開發的逐步深入開展,環境法治也顯得尤為迫切,但現行的環境法制建設存在諸多的弊端。本文探討了我國環境問題的...
【摘要】2008年3月,我國進行了大部制改革,在此次大部制改革中,原國家環保總局升格為環境保護部。此次改革明顯擴大了環境行政權力的權威,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各項行政權力進行了重新配置。但目前我國在理論領域對作為公共權力的環境行政權的專項研究還很...
內容摘要:論文分析了中外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的現狀。闡明了《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首創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的要領,指出其精髓是強調政府行為特別是重大聯邦行為對環境的影響及其評價和審查;認為健全環境影響評價的機制,特別是公眾參與機制、替代方案...
【摘要】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是導致環境問題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公司應當承擔環境責任。而在中國目前背景下,要公司主動去承擔環境責任,或者用剛性的法律設計來促使公司承擔環境責任都存在著障礙。本文試圖從柔性的——經濟刺激制度,來探討公司環境責任實現...
【摘要】在資源環境問題已經成為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的進一步發展的瓶頸問題的情況下,我國的環境法制建設如何為解決這個瓶頸問題做出貢獻?本文基于對我國資源環境管理現狀的分析,運用經濟學和法學相關政府失靈問題的基本原理,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指出我國...
環境權是一項在20世紀60年代才為世人所關注的權利。對于環境權的定義,目前尚無統一的觀點。但定義基本有兩種方式。一種方式是借用傳統的權利概念即生命權對環境權進行定義,并對其內涵界定在一個較小的范圍內。另一種方式則認為環境權是一種獨立的人權,...
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的基本內涵 (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概念 突發環境污染事件作為突發事件下的子概念是一個模糊但非常重要的概念,而且在不同語境下有不同的含義和范圍。一般來說,突發事件主要包括極端形式的緊急狀態和普通狀態兩方面,如自然災...
在我國,20世紀90年代就有學者提出合憲性解釋屬于法律解釋方法的觀點,但合憲性解釋的方法論研究一直進展緩慢。 過去的十幾年里,學界對德國合憲性解釋理論與實踐的借鑒大大推動了我國的合憲性解釋研究。合憲性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