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境權是一項在20世紀60年代才為世人所關注的權利。對于環境權的定義,目前尚無統一的觀點。但定義基本有兩種方式。一種方式是借用傳統的權利概念即生命權對環境權進行定義,并對其內涵界定在一個較小的范圍內。另一種方式則認為環境權是一種獨立的人權,但還是用傳統的權利對其內涵進行較寬泛的解釋,如認為包括參與權、知情權等。筆者認為,定義過寬或過窄都不利于環境權的保護。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第1條規定:人類有權利在一種能夠過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的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筆者認為,目前理論界之所以對該問題還存在爭議,是由于環境權屬于一項新為世人所關注的人權,它的出現給傳統的法學理論尤其是傳統的憲法理論提出了一些難題,使一些憲法權利義務需要重新設定,于是遇到了一些傳統觀點的抵觸。但我們不能因為環境權在理論上尚存在缺陷而否定其作為一項憲法權利保護的必要性。一、將環境權納入憲法保護是人權發展的本質要求關于人權的一些基本問題,人們還存在較大分歧。如人權的效力來源,是來自社會契約、習慣還是直覺?如關于人權的性質,人權是法定的權利、道德的權利、神定的權利還是其他?雖然在這些基本問題上尚存在爭論,但在下列問題上還是達成了共識:人權具有自然性和社會性;人權具有應然性和實然性;人權具有平等性和共同性;人權具有國內性和國際性;人權具有歷史性和時代性等等。如果將環境權和上述的人權的各項基本屬性相比,不難發現環境權同時具備上述人權所有的基本屬性。有學者以環境權在時間上出現較短為由,否定環境權作為基本人權的屬性。理由是環境權在20世紀70年代之前,我們不僅找不到環境權這個基本詞匯,而且絕少看到哪怕是疑似的概念、觀點或事物。”筆者認為這個理由難以成立。從人權的本質屬性來看,人權具有歷史性和時代性,在今天世界上所有國家所公認的每一項基本人權,幾乎都經歷過產生、逐漸為人所關注到每個人都認可的時間過程。如財產權。環境權是人作為人而舒適生存所擁有的和諧健康的自然環境條件,該項權利自人的出生就已經客觀存在。關注是一種主觀認識活動,而存在則是一種客觀狀態,不能以主觀上尚未認識來否定客觀存在。否則易犯唯心主義的錯誤。生命權是一種最低層次的基本人權。而環境權與生命權相比,是一種更為高級的基本人權。二、將環境權納入憲法保護是憲法權利義務發展的客觀要求將環境權納入憲法保護后,環境權的權利義務主體便都得以明朗。權利主體就是一國所有的公民。國家或社會組織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也是權利主體。但對環境權的存在持質疑態度的學者認為環境權由于在享有主體上集體和個體不明,難以劃分而干脆以此作為否定環境權存在的一個理由。筆者認為這種質疑理由是難以成立的。對于權利主體,存在個體與集體,抽象主體與具體主體等復合情況是極為普遍的。例如財產權,既有個體的財產權又有集體的財產權,既有具體主體的財產權,又有抽象主體的財產權,如國家財產權。對于環境權的義務主體,和其他基本權利一樣,與其權利主體是重合的。如果用一句話來表述,就是每個權利主體都享有舒適生活的環境權,但亦負有不破壞環境即不侵害他人環境權的義務。這與傳統的權利義務理論是完全吻合的。三、將環境權納入憲法保護是經濟全球化和人權保護國際化的客觀要求環境權相對于其他基本權利而言有其特點,其中之一就體現在客體的區別上。環境權的客體是地球。而所有國家國土都在地球上相互接壤,一國環境的嚴重破壞最終必會累及其他國家,這樣就決定了環境權比其它人權更具國際性。所以環境權在國際上也得到越來越多國家的認可。例如,1972年6月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通過《人類環境宣言》,其中加以明確確認: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并且負有保證和改善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按照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原則,各國有按照自己的環境政策開發資源的主權,并有責任保證在各自管轄或控制之內的行動,不致損害其他國家的環境或本國管轄范圍以外地區的環境。”這樣,環境權在國際上得到了首次承認.1973年在維也納召開的歐洲環境部長會議上制定的《歐洲自然資源人權草案》,將環境權作為一項新的人權加以肯定,同時還認為應將其作為《世界人權宣言》的補充。1982年召開的《內羅畢宣言》和《里約宣言》等也反復重申了上述《人類環境宣言》關于環境權的觀點。就我國而言,我國作為國際政治經濟上的一個重要大國,主動向國際靠攏不但是我們為自身提供更大更好的國際平臺所必須的,而且也是我國在國際上建立良好的國際形象的客觀要求.
摘要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還處于綜合防治階段,沒能處理好人口、資源、環境與發展之間的關系,建立符合生態規律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全面的調整社會與環境的關系,樹立可持續發展的總體戰略。現有的法律法規亟待修改和完善。環境管理上則偏重于微觀管理工...
關鍵詞:環境污染侵權民事責任制度完善 一、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主要法律依據 在我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主要法律依據分散于《民法通則》、環境基本法與單行法之中。此外,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也與之密切相關。 1986年的《民法通則》對各種侵權行為...
【摘要】環境權是一項特殊的人權,受害者往往具有人數眾多、不特定、潛伏時間長等特點,其所面對的又往往是作為企業的強勢群體,因此在環境權保護的過程中,尤其要強調政府的義務,也就是說,要首先確保作為一個普通公民對相關信息的知情權,才能夠進而有效維...
一、引言許多國家的憲法承認生活在健康環境中的權利,這是一項經常被歸納為國家義務的權利。本文可以看作是對作為環境法的這一憲法基礎含義的考證。我的意圖是為現代環境法建立基礎,我將從很廣泛的視角入手。盡管這看似野心勃勃,但由于多年來忽視,考慮環境...
論文摘要:傳統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藩籬不斷拆除,這加劇了各國之間經濟貿易的競爭。在這種形勢下,一些國家紛紛采取隱蔽性更強、透明度更低、更不易監督和預測的保護性措施——技術性貿易壁壘,以阻止其他國家的產品進入本國市場,從而進行貿易保護。本文根據...
【摘要】公眾參與對環境問題的解決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從公眾參與的概念出發,站在目前世界環境情勢和我國國情的角度,論述環境保護中的公眾參與的必要性,著重就如何建立完善的環境保護中的公眾參與機制提出對策建議,以期完善我國環境立法。【英文摘要】It...
【摘要】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的修改已經提上了議事日程,有必要從環境資源物權的角度,保護私法意義的公民環境權。【英文摘要】ItisnecessarytoamendEnvironmentalProtectionLaw.Anditisnecess...
我國(以下簡稱)的頒布和實施,對建立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機制及規范市場秩序,完善我國法律體系起了很大的促進作用。然而,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進一步以展,特別是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深化之后,我國社會和經濟發生了重大而深刻的變化,現行《破產法》的局限...
1.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我國的法律體系大體由在憲法統領下的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七個部門構成,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6個層次。1、【憲法及憲...
一、憲法關于環境保護規定的基本分析自20世紀60—70年代以來,各國憲法為了回應和解決生態危機,從整體表現出了生態化的發展趨勢,主要有三種模式:一是環境基本國策;二是環境基本權利;三是環境基本義務。環境基本國策由于其自身的效力問題,多年來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