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的基本內涵
(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概念
突發環境污染事件作為突發事件下的子概念是一個模糊但非常重要的概念,而且在不同語境下有不同的含義和范圍。一般來說,突發事件主要包括極端形式的緊急狀態和普通狀態兩方面,如自然災害等(包括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和環境破壞事故),還有緊急狀態宣布等,“緊急狀態是一種法律狀態,而非事實狀態。”[1]本文的分析主要限定在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管理上。我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3條規定,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而《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表述為,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和對全國或者某一地區的經濟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和損害,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環境事件。基于此,我們認為,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是指在瞬間或短時間內大量排放污染物質,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和破壞,給人身和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惡性事件。
1、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分類
突發環境污染事件不同于一般的環境污染,具有發生突然、擴散迅速、危害嚴重、污染物不明及處理的艱巨性等特點。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包括重點流域、敏感水域水環境污染事件;重點城市光化學煙霧污染事件;危險化學品、廢棄化學品污染事件;海上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件;突發船舶污染事件等。輻射環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輻射裝置、放射性廢物輻射污染事件。根據污染物的性質及通常發生方式,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可分為:(1)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事故:指在生產、生活過程中因生產、使用、貯存、運輸、排放不當導致有毒有害化學品泄漏或非正常排放所引發的污染事故。(2)毒氣污染事故:實際是上面事故的一種,由于毒氣污染事故最常見,所以另列,主要有毒有害氣體有:一氧化碳、硫化氫、氯氣、氨氣等。(3)爆炸事故:易燃、易爆物質所引起的爆炸、火災事故。(4)農藥污染事故:劇毒農藥在生產、貯存、運輸過程中、因意外、使用不當所引起的泄漏所導致的污染事故。(5)放射性污染事故:生產、使用、貯存、運輸放射性物質過程中不當而造成核輻射危害的污染事故。(6)油污染事故:原油、燃料油以及各種油制品在生產、貯存、運輸和使用過程中因意外或不當而造成泄漏的污染事故。(7)廢水非正常排放污染事故:因不當或事故使大量高濃度水突然排入地表水體,致使水質突然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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