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網絡侵權責任的基本規則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了兩部分內容,第一部分是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實施侵權行為的責任,第二部分是網絡用戶利用網絡實施侵權行為網站承擔連帶責任的兩種情況。
(一)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是一般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與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連帶責任不同。
(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連帶責任,是指網絡用戶利用網絡實施侵權行為后,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法定情況下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的網絡侵權責任形式,《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了兩種規則:
1.提示規則。《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對此,也有的將其叫做“通知與取下”規則。
提示規則的要點是:網絡服務提供者不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實施侵權行為,被侵權人知道自己在該網站上被侵權,有權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示,通知其網站上的內容構成侵權,要求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接到該提示之后,應當按照其提示,及時采取上述必要措施。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構成對網絡用戶實施的侵權行為的放任,具有間接故意,視為與侵權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因此,就損害的擴大部分,與侵權的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提示、或者經過提示之后即采取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就不承擔責任,即為“避風港”規則。
2.明知規則。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明知規則,就是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實施侵權行為,而未采取刪除、屏蔽或者斷開鏈接必要措施,任憑網絡用戶利用其提供的網絡平臺實施侵權行為,對被侵權人造成損害,對于該網絡用戶實施的侵權行為具有放任的間接故意,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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