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療事故鑒定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醫療事故鑒定含義
醫療事故鑒定,是指由醫學會組織有關臨床醫學專家和法醫學專家組成的專家組,運用醫學、法醫學等科學知識和技術,對涉及醫療事故行政處理的有關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
醫療事故鑒定的作用
可作為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依據、是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定依據、是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訴訟中的證據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據)。
申請醫療事故鑒定應當注意的事項
第一,雖然許多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醫療事故的處理必須先進行鑒定,然后由衛生行政機關處理,但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不是行政機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報告書不是醫療事故處理決定書本,醫療事故的處理還要由衛生行政機關處理或者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在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時,病人認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某一成員應當回避的,可以向鑒定委員會提出要求該成員回避的要求,并陳述理由,是否回避由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主任或者衛生行政機關決定。
在以下情況之一的,病人可以要求該鑒定委員會成員回避:
(1)鑒定委員會成員是醫療事故或醫療糾紛的當事人或是當事人的近親屬;
(2)鑒定委員會成員或者其近親屬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
(3)鑒定委員會成員與醫療事故或者醫療糾紛當事人有其關系,可能影響鑒定公正的;
(4)擔任過本次醫療事故或者醫療糾紛的證人,或者擔任過本次醫療事故或者醫療糾紛當事人的代理人的;
(5)擔任上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成員的;
(6)參加過前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
第三,鑒定結論是通過對事件及有關物證的分析研究和科學鑒定,所作出的關于事件發生的原因、性質、后果等問題的結論。我們可以懷疑鑒定結論的科學性,或提出鑒定程序違反法定程序,但因為鑒定本身以及鑒定結論既沒有改變任何人的權利和義務,也沒有作出對任何人的處理決定,所以不存在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問題。
通常所謂“不服鑒定結論”,實際上是對依據鑒定結論所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共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直訴訟”。所以,對衛生行政部門作出的關于醫療事故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同時,認為鑒定結論不符合事實、不科學、不公正以及認為鑒定程序不合法即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可以要求法庭對鑒定結論的科學性進行審查,也可以提出支持自己觀點的證據,或請求法庭重新鑒定,還可以請示法庭對原鑒定程序的合法性進行調查。
第四,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發生事故的醫療機構負擔;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提出鑒定申請的一方負擔。但是,由于各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工作是獨立進行的,他們之間沒有隸屬關系,雖然上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可以否定下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但鑒定費用是各自收取的。因此,盡管上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否定了下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即不能改變根據下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所作的鑒定結論而決定的鑒定費的承擔事實。也就是說,如果上級醫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與下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同,原來已經支付的鑒定費也不再返還。
第五,對于超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申請受理時限,鑒定委員會不予受理的情況,病人可以造成事故的醫療機構為被告,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當法院受理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并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不得拒絕,因為此時適用的是《民事訴訟法》,而不是《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實施細則。
第六,如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在事實認定上有傾向性,不以事實為依據,那么據此作出的鑒定結論民就有問題。病人通常無法判斷鑒定是否符合醫學科學,但可以委托熟悉的醫生幫助判斷。如果對鑒定結論有疑問,就應當申請上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重新鑒定。
第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判斷醫務人員在療活動中是否有過錯,判斷該過錯是否與造成的不良后果有直接因果關系,以及判斷不良后果是否達到了構成醫療事故的嚴重程度。由于各種因素的制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可能像科學試驗那樣準確,在許多情況下要靠參加鑒定的專家的經驗來判斷,最后難免要用“投票表決”的方式來確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以及確定事故的性質和等級。因此,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發生錯誤的可能性是存在的。為了使鑒定結論盡可能接近真實性和科學性,病人方面應當積極配合鑒定工作,例如身體檢查和化驗、診斷和尸體檢驗等,盡量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得到“直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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