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辦理醫療事故鑒定注意事項有哪些
第一、注意提起醫療事故鑒定的時效性
《條例》規定,患方應自知道和應當知道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否則,將喪失權利。
第二、及時提交有關鑒定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材料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的規定,患方應在收到醫學會通知之日起10內提交有關鑒定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材料(《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全文》第十二條)。否則,專家鑒定時可能會因缺少重要資料或無法全面了解醫療全過程而直接影響鑒定結果,甚至出現對患方不利的鑒定結論。
第三、行使鑒定專家抽取權和申請回避權
根據《條例》的規定,患方應在該階段充分行使鑒定專家抽取權和申請回避權,盡可能主動排除可能鑒定鑒定結論的人為因素。
第四、積極參與鑒定。
患方應充分準備陳述意見和理由,對專家的提問盡可能客觀準確、全面表述。
第五、事先了解鑒定書的主要項目有助于患方的事先準備
第六、再次鑒定申請權和時間規定
患方對首次鑒定的程序有疑議或對鑒定內容、結論不服,有權提請再次鑒定,但值得注意的是時效性,即自收到首次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提出,否則尚失權利(《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全文》第四十條)。
第七、處理醫療糾紛或醫療行為致人身損害類案件的方法或途徑不止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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