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鑒定中,需要注意的時效問題是什么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二)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三)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
醫療事故鑒定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第一、注意提起醫療事故鑒定的時效性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患方應自知道和應當知道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否則,將喪失權利。
第二、及時提交有關鑒定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材料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的規定,患方應在收到醫學會通知之日起10內提交有關鑒定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材料。否則,專家鑒定時可能會因缺少重要資料或無法全面了解醫療全過程而直接影響鑒定結果,甚至出現對患方不利的鑒定結論。
第三、行使鑒定專家抽取權和申請回避權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患方應在該階段充分行使鑒定專家抽取權和申請回避權,盡可能主動排除可能鑒定鑒定結論的人為因素。
第四、積極參與鑒定。
患方應充分準備陳述意見和理由,對專家的提問盡可能客觀準確、全面表述。
第五、事先了解鑒定書的主要項目有助于患方的事先準備
鑒定書共有8個項目,其中特別重要的是第四項:醫療行為有否違法違規;第五項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第六項醫方的責任程度;第七項醫療事故等級。
第六、再次鑒定申請權和時間規定
患方對首次鑒定的程序有疑議或對鑒定內容、結論不服,有權提請再次鑒定,但值得注意的是時效性,即自收到首次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提出,否則尚失權利。
第七、處理醫療糾紛或醫療行為致人身損害類案件的方法或途徑不止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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